2011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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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律 師 會 於 2011 年 7 月 24 日 ( 星 期 日 ) 舉 行 了 一 個 名 爲 「 精 神 健 康 及 強 制 治 療 」 的 公 眾 論 壇 , 以 促 進 大 眾 對 精 神 健 康 的 關 注 , 以 及 從 法 律 和 社 會 角 度 探 討 「 強 制 治 療 」 對 患 有 精 神 或 神 經 障 礙 的 病 人 、 他 們 的 家 屬 、 相 關 持 份 者 和 社 區 所 帶 來 的 影 響 , 並 回 應 他 們 的 關 注 。 論 壇 合 共 有 100 多 位 病 患 者 / 康 復 者 、 他 們 的 家 屬 、 非 牟 利 團 體 會 員 及 公 眾 人 士 出 席 。

是 次 論 壇 爲 香 港 律 師 會 「 律 師 關 愛 社 區 行 動 」 其 中 一 個 主 要 項 目 , 香 港 律 師 會 會 長 何 君 堯 律 師 擔 任 主 禮 嘉 賓 , 副 會 長 林 新 強 律 師 擔 任 論 壇 主 持 , 並 邀 請 了 醫 院 管 理 局 九 龍 醫 院 精 神 科 署 理 部 門 主 管 吳 文 建 醫 生 、 香 港 心 理 學 會 臨 床 心 理 學 組 主 席 鄭 健 榮 博 士 、 香 港 大 學 精 神 醫 學 系 助 理 教 授 張 頴 宗 醫 生 , 私 人 精 神 科 執 業 曾 繁 光 醫 生 、 香 港 神 託 會 行 政 總 裁 趙 立 基 先 生 , 香 港 律 師 會 社 會 關 係 委 員 會 工 作 小 組 成 員 陳 少 青 律 師 作 為 嘉 賓 講 者 , 一 同 就 論 題 -- 探 討 「 強 制 治 療 的 範 圍 與 前 瞻 」 -- 發 表 和 交 流 意 見 。

何 君 堯 律 師 致 歡 迎 詞 時 表 示 ﹕ 「 香 港 律 師 會 今 天 舉 辦 「 精 神 健 康 及 強 制 治 療 」 論 壇 , 提 供 平 台 讓 各 界 相 關 人 士 就 「 強 制 治 療 」 作 出 探 討 , 希 望 可 以 促 進 社 會 關 注 對 這 個 公 眾 議 題 , 共 謀 良 策 , 保 障 各 持 份 者 的 利 益 , 締 造 和 諧 。 」

何 律 師 續 說 ﹕ 「 作 為 專 業 律 師 , 我 們 希 望 可 以 幫 助 持 份 者 多 些 瞭 解 , 引 入 「 強 制 社 區 治 療 令 」 後 , 他 們 會 遇 到 的 法 律 問 題 或 者 所 需 要 面 對 的 法 律 責 任 , 以 及 對 他 們 的 影 響 。 」

論 壇 首 先 發 言 的 是 陳 少 青 律 師 。 他 講 解 了 現 時 與 精 神 健 康 相 關 的 法 律 及 當 中 的 漏 洞 。 他 說 ﹕ 「 本 港 精 神 健 康 法 例 源 於 1960 年 , 之 後 雖 然 於 1997 及 1999 年 分 別 作 過 少 量 修 訂 , 但 在 強 制 治 療 方 面 , 本 港 的 精 神 健 康 條 例 是 有 必 要 加 以 檢 討 的 。 」

吳 文 建 醫 生 則 講 解 了 政 府 現 時 的 精 神 健 康 政 策 。 他 表 示 ﹕ 「 現 行 的 《 精 神 健 康 條 例 》 有 足 夠 的 機 制 保 障 需 要 「 強 制 入 院 」 的 精 神 病 人 , 例 如 ﹕ 「 強 制 入 院 」 需 要 有 區 域 法 院 法 官 或 裁 判 官 所 發 出 的 「 入 院 令 」 , 或 兩 名 註 冊 醫 生 簽 署 表 格 1 , 2 , 3 , 才 可 以 將 病 人 作 有 限 期 羈 留 作 觀 察 。 另 本 港 亦 有 精 神 健 康 覆 核 審 裁 處 監 察 。 」

私 人 精 神 科 執 業 曾 繁 光 醫 生 則 認 為 , 香 港 作 為 一 個 已 發 展 城 市 , 精 神 健 康 政 策 相 對 健 全 。 他 表 示 , 若 政 府 推 行 「 強 制 治 療 」 , 可 以 考 慮 提 供 資 金 津 貼 給 病 患 者 , 讓 病 患 者 在 接 受 治 療 時 , 除 了 前 往 公 營 醫 院 外 , 可 以 多 一 個 選 擇 到 私 人 診 所 求 診 。

心 理 治 療 亦 可 助 患 有 精 神 或 神 經 障 礙 的 病 人 。 香 港 心 理 學 會 臨 床 心 理 學 組 主 席 鄭 健 榮 博 士 , 以 科 研 角 度 說 出 「 強 制 治 療 」 如 何 幫 助 到 思 覺 失 調 病 患 者 , 以 及 他 認 同 「 強 制 治 療 」 的 理 據 。 他 說 ﹕ 「 有 外 國 研 究 顯 示 , 患 有 精 神 或 神 經 障 礙 的 病 人 接 受 了 「 強 制 治 療 」 後 , 情 況 有 所 改 善 , 而 他 們 會 變 為 更 自 願 地 去 接 受 「 強 制 治 療 」 。 這 證 明 了 「 強 制 治 療 」 對 幫 助 病 人 康 復 有 很 大 的 重 要 性 。 」

香 港 神 託 會 行 政 總 裁 趙 立 基 先 生 說 ﹕ 「 香 港 應 否 推 行 「 強 制 治 療 」 , 涉 及 很 多 範 圍 需 要 去 討 論 , 包 括 ﹕ 立 法 準 則 、 人 權 、 私 隱 問 題 等 。 」 他 認 為 , 要 讓 社 會 接 受 「 強 制 治 療 」 , 公 眾 教 育 不 可 或 缺 。

香 港 大 學 精 神 醫 學 系 助 理 教 授 張 頴 宗 醫 生 , 則 認 為 醫 療 改 革 需 要 考 慮 平 衡 不 同 持 份 者 。 他 說 ﹕ 「 落 實 「 強 制 治 療 」 之 前 , 先 要 研 究 在 照 顧 精 神 病 患 者 利 益 , 以 及 保 障 社 會 大 眾 利 益 中 如 何 取 得 平 衡 。 」

嘉 賓 講 者 發 言 後 , 為 發 問 時 段 , 台 下 觀 眾 均 踴 躍 發 問 , 問 題 主 要 圍 繞 「 強 制 治 療 」 為 病 患 者 可 能 帶 來 的 不 便 。 有 觀 眾 說 醫 生 有 行 使 權 , 令 病 患 者 感 到 不 被 尊 重 。 對 此 , 張 頴 宗 醫 生 回 應 說 , 醫 生 有 一 套 標 準 準 則 來 診 斷 病 患 者 是 否 需 要 強 制 治 療 , 而 由 於 責 任 很 大 , 醫 生 不 會 草 率 作 出 診 斷 。

對 於 如 何 可 以 減 低 大 眾 對 精 神 病 患 者 的 「 標 籤 效 應 」 , 趙 立 基 先 生 認 為 , 政 府 可 以 在 教 育 公 眾 方 面 加 強 資 源 , 以 讓 公 眾 明 白 及 接 受 精 神 病 人 。

曾 繁 光 醫 生 認 同 公 眾 不 應 對 精 神 病 患 者 有 「 標 籤 效 應 」 , 他 引 用 了 他 早 年 進 行 研 究 時 所 得 出 的 數 字 , 解 釋 精 神 病 患 者 跟 患 高 血 壓 或 其 他 病 的 病 者 無 疑 。 他 說 ﹕ 「 曾 經 犯 謀 殺 、 嚴 重 傷 人 的 犯 罪 者 當 中 , 9 0 % 並 無 患 有 精 神 病 。 在 英 國 , 因 車 禍 喪 生 的 人 , 較 給 精 神 病 患 者 殺 傷 的 人 , 高 出 70 倍 。 」

另 外 , 對 於 香 港 合 資 格 診 斷 精 神 病 / 思 覺 失 調 的 精 神 科 醫 生 / 心 理 學 家 供 不 應 求 的 問 題 , 吳 文 建 醫 生 回 應 說 政 府 已 逐 步 加 強 培 訓 精 神 科 醫 生 , 亦 改 善 了 精 神 病 院 病 房 的 環 境 。 鄭 健 榮 博 士 表 示 , 希 望 政 府 能 投 放 多 些 資 源 在 心 理 治 療 方 面 的 工 作 。

繼 「 精 神 健 康 及 強 制 治 療 」 論 壇 成 功 舉 辦 後 , 香 港 律 師 會 將 於 本 年 年 底 或 明 年 年 初 , 為 非 牟 利 團 體 舉 辦 一 連 串 與 精 神 健 康 相 關 的 法 律 講 座 。

香 港 律 師 會 會 長 何 君 堯 律 師 於 論 壇 上 致 歡 迎 詞 香 港 律 師 會 會 長 何 君 堯 律 師 ( 左 六 ) 、 副 會 長 林 新 強 律 師 ( 左 五 ) 、 香 港 律 師 會 理 事 成 員 熊 運 信 律 師 ( 左 一 ) 、 彭 韻 僖 律 師 ( 右 一 ) 、 香 港 律 師 會 社 區 關 係 委 員 會 主 席 黃 永 昌 律 師 ( 左 二 ) 與 眾 嘉 賓 講 者 合 照 留 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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