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t a t e m e n t b y T h e L a w S o c i e t y o f H o n g K o n g o n D i s q u a l i f i c a t i o n o f L e g i s l a t i v e C o u n c i l l o r s 1 . T h e L a w S o c i e t y o f H o n g K o n g n o t e s t h e p u b l i c c o n c e r n s r a i s e d i n r e l a t i o n t o t h e D e c i s i o n o f t h e S t a n d i n g C o ...
「 一 地 两 检 」 安 排 声 明 1 . 「 一 国 两 制 」 是 个 独 特 的 概 念 , 它 容 许 两 个 不 同 的 法 制 同 时 并 存 。 而 香 港 社 会 有 强 烈 共 识 , 在 两 地 法 制 相 互 尊 重 的 同 时 , 香 港 普 通 法 传 统 的 独 特 性 亦 应 在 《 基 本 法 》 框 架 下 得 到 维 护 。 2 . 内 地 和 香 港 司 法 制 度 的 差 异 , 于 近 期 就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 “ 人 大 常 委 ” ) 于 2 0 1 7 年 1 2 月 2 7 日 确 认 广 深 港 高 铁 ( “ 高 铁 ” ) 西 九 龙 站 内 地 口 岸 区 内 设 立 「 一 地 两 检 」 安 排 之 决 定 ( “ 《 人 大 常 委 决 定 》 ” ) 的 讨 论 中 , 可 见 一 斑 。 3 ...
香 港 律 师 会 就 作 为 法 及 争 议 解 决 香 港 律 师 会 就 作 为 法 及 争 议 解 决 香 港 律 师 会 就 作 为 法 及 争 议 解 决 香 港 律 师 会 就 作 为 法 及 争 议 解 决 香 港 律 师 会 就 作 为 法 及 争 议 解 决 香 港 律 师 会 就 作 为 法 及 争 议 解 决 香 港 律 师 会 就 作 为 法 及 争 议 解 决 香 港 律 师 会 就 作 为 法 及 争 议 解 决 服 务 枢 纽 之 服 务 枢 纽 之 服 务 枢 纽 之 声 明 1 . 法 治 是 香 港 的 众 多 优 势 之 一 。 国 际 社 会 对 香 港 尊 重 法 治 的 认 可 , 为 本 港 赢 得 世 界 领 先 金 融 和 商 业 中 心 的 声 誉 。 香 港 为 从 事 商 业 交 易 的 环 球 投 资 者 提 供 公 平 、 ...
關 於 喪 失 立 法 會 議 員 資 格 的 聲 明 立 法 會 議 員 資 格 的 聲 明 立 法 會 議 員 資 格 的 聲 明 1 . 香 港 律 師 會 留 意 到 公 眾 對 於 2 0 2 0 年 1 1 月 1 1 日 公 布 的 《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關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議 員 資 格 問 題 的 決 定 》 ( 《 決 定 》 ) , 以 及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其 後 於 同 日 宣 布 四 位 第 六 屆 立 法 會 議 員 喪 失 立 法 會 議 員 資 格 的 事 宜 之 關 注 。 2 . 為 了 確 保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所 有 行 為 符 合 正 當 的 法 律 程 序 、 透 明 和 問 責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有 責 任 清 晰 地 ...
S t a t e m e n t o n H o n g K o n g a s a L e g a l a n d D i s p u t e R e s o l u t i o n S e r v i c e H u b S t a t e m e n t o n H o n g K o n g a s a L e g a l a n d D i s p u t e R e s o l u t i o n S e r v i c e H u b S t a t e m e n t o n H o n g K o n g a s a L e g a l a n d D i s p u t e R e s o l u t i o n S e r v i c ...
C O - L O C A T I O N A R R A N G E M E N T S T A T E M E N T 1 . “ O n e C o u n t r y , T w o S y s t e m s ” i s a u n i q u e c o n c e p t t h a t a l l o w s t w o d i f f e r e n t l e g a l s y s t e m s t o c o - e x i s t . T h e r e i s a s t r o n g c o n s e n s u s i n H o n g K o n g t h a t t h e r e s h o u l d b e c ...
9 . 会 员 的 安 全 和 福 祉 是 至 关 重 要 的 。 因 此 , 香 港 律 师 会 在 周 年 大 会 中 采 取 了 相 关 特 别 措 施 , 以 保 障 参 与 者 的 健 康 。 1 0 . 简 而 言 之 , 香 港 律 师 会 : ( i ) 不 拥 护 任 何 候 选 人 ; ( i i ) 没 有 允 许 其 资 源 被 用 作 支 持 任 何 候 选 人 ; ( i i i ) 所 有 律 师 ( 包 括 理 事 会 成 员 ) 均 有 权 亦 应 该 就 个 别 候 选 人 加 入 理 事 会 的 能 力 和 好 处 持 有 个 人 意 见 , 并 应 按 照 有 关 意 见 行 事 。 香 港 律 师 会 2 0 2 0 年 5 月 1 4 日
香 港 律 師 會 就 作 為 法 及 爭 議 解 決 香 港 律 師 會 就 作 為 法 及 爭 議 解 決 香 港 律 師 會 就 作 為 法 及 爭 議 解 決 服 務 樞 紐 之 聲 明 1 . 法 治 是 香 港 的 眾 多 優 勢 之 一 。 國 際 社 會 對 香 港 尊 重 法 治 的 認 可 , 為 本 港 贏 得 世 界 領 先 金 融 和 商 業 中 心 的 聲 譽 。 香 港 為 從 事 商 業 交 易 的 環 球 投 資 者 提 供 公 平 、 公 正 和 透 明 的 營 商 環 境 。 香 港 的 吸 引 力 亦 有 賴 眾 多 本 地 和 國 際 法 律 從 業 員 的 支 持 , 提 供 廣 泛 的 專 業 法 律 服 務 以 滿 足 各 類 需 求 。 2 . 對 法 治 的 挑 戰 並 不 罕 見 。 與 世 界 各 地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
「 一 地 兩 檢 」 安 排 聲 明 1 . 「 一 國 兩 制 」 是 個 獨 特 的 概 念 , 它 容 許 兩 個 不 同 的 法 制 同 時 並 存 。 而 香 港 社 會 有 強 烈 共 識 , 在 兩 地 法 制 相 互 尊 重 的 同 時 , 香 港 普 通 法 傳 統 的 獨 特 性 亦 應 在 《 基 本 法 》 框 架 下 得 到 維 護 。 2 . 內 地 和 香 港 司 法 制 度 的 差 異 , 於 近 期 就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 “ 人 大 常 委 ” ) 於 2 0 1 7 年 1 2 月 2 7 日 確 認 廣 深 港 高 鐵 ( “ 高 鐵 ” ) 西 九 龍 站 內 地 口 岸 區 內 設 立 「 一 地 兩 檢 」 安 排 之 決 定 ( “ 《 人 大 常 委 決 定 》 ” ) 的 討 論 中 , 可 見 一 斑 。 3 ...
S t a t e m e n t o n t h e 2 0 2 0 C o u n c i l E l e c t i o n o f S t a t e m e n t o n t h e 2 0 2 0 C o u n c i l E l e c t i o n o f S t a t e m e n t o n t h e 2 0 2 0 C o u n c i l E l e c t i o n o f S t a t e m e n t o n t h e 2 0 2 0 C o u n c i l E l e c t i o n o f S t a t e m e n t o n t h e 2 0 2 0 C o u n c i l E l e c t ...
香 港 律 师 会 就 作 为 法 及 争 议 解 决 香 港 律 师 会 就 作 为 法 及 争 议 解 决 香 港 律 师 会 就 作 为 法 及 争 议 解 决 香 港 律 师 会 就 作 为 法 及 争 议 解 决 香 港 律 师 会 就 作 为 法 及 争 议 解 决 香 港 律 师 会 就 作 为 法 及 争 议 解 决 香 港 律 师 会 就 作 为 法 及 争 议 解 决 香 港 律 师 会 就 作 为 法 及 争 议 解 决 服 务 枢 纽 之 服 务 枢 纽 之 服 务 枢 纽 之 声 明 1 . 法 治 是 香 港 的 众 多 优 势 之 一 。 国 际 社 会 对 香 港 尊 重 法 治 的 认 可 , 为 本 港 赢 得 世 界 领 先 金 融 和 商 业 中 心 的 声 誉 。 香 港 为 从 事 商 业 交 易 的 环 球 投 资 者 提 供 公 平 、 ...
香 港 律 师 会 就 法 官 任 命 之 声 明 1 . 香 港 司 法 机 构 的 法 官 和 司 法 人 员 是 根 据 《 基 本 法 》 第 九 十 二 条 选 用 的 , 其 内 容 如 下 :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法 官 和 其 他 司 法 人 员 , 应 根 据 其 本 人 的 司 法 和 专 业 才 能 选 用 , 并 可 从 其 他 普 通 法 适 用 地 区 聘 用 。 」 2 . 司 法 和 专 业 才 能 是 选 用 法 官 的 唯 一 准 则 , 律 师 会 理 事 会 未 留 意 到 有 任 何 偏 离 该 准 则 的 情 况 出 现 。 3 . 在 选 用 司 法 人 员 的 过 程 中 , 任 何 引 入 政 治 或 意 识 形 态 进 行 筛 选 的 意 图 均 是 不 恰 当 及 错 误 的 。 该 等 意 图 只 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