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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列 示 范 条 款 仅 供 参 考 之 用 。 在 选 择 合 适 条 款 和 适 用 法 律 时 , 并 在 合 适 情 况 下 , 应 先 寻 求 独 立 法 律 意 见 。 香 港 律 师 会 仲 裁 条 款 范 本 任 何 因 本 契 约 所 产 生 或 引 致 的 契 约 性 或 非 契 约 性 纠 纷 或 分 歧 , 包 括 与 本 契 约 的 存 在 、 有 效 性 或 终 止 有 关 的 任 何 问 题 , 必 须 提 交 仲 裁 处 理 , 并 按 照 在 仲 裁 另 一 方 ( 或 各 方 ) 收 到 仲 裁 通 知 时 有 效 的 《 联 合 国 国 际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仲 裁 规 则 》 进 行 , 而 该 仲 裁 规 则 将 被 视 为 在 本 仲 裁 条 款 中 所 适 用 的 规 则 , 以 达 致 最 终 解 决 。 本 仲 裁 ...
《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 ( C E P A ) 是 内 地 与 香 港 于 2 0 0 3 年 签 订 的 自 由 贸 易 协 议 , 并 自 2 0 0 4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 经 过 所 有 持 份 者 多 年 来 的 努 力 , 这 份 自 由 贸 易 协 议 以 循 序 渐 进 的 方 式 , 通 过 随 后 的 补 充 协 议 逐 步 扩 大 范 围 , 实 现 了 两 个 司 法 管 辖 区 不 同 服 务 行 业 的 市 场 进 入 自 由 化 。 在 法 律 业 方 面 , C E P A 涵 盖 的 层 面 广 泛 , 包 括 律 师 行 的 经 营 模 式 ( 如 非 合 伙 型 联 营 、 合 伙 型 联 营 或 驻 内 地 代 表 机 构 ) 、 其 地 域 限 制 、 业 务 范 围 及 ...
M e d i a t i o n C o u r s e s 详 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