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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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 要 原 则

  1. 根 据 《 基 本 法 》 的 序 言 , 《 基 本 法 》 规 定 了 中 央 政 府 实 行 对 香 港 的 政 策 的 方 式 , 所 以 , 关 于

    1. 提 名 委 员 会 ;
    2. 普 选 行 政 长 官 的 投 票 安 排 ; 及
    3. 立 法 会 产 生 办 法 ( 包 括 功 能 界 别 )


    的 方 案 的 合 法 性 , 首 要 原 则 是 方 案 必 须 符 合 《 基 本 法 》 。

  2. 《 基 本 法 》 清 楚 指 出 , 香 港 立 法 机 关 制 定 的 任 何 法 律 , 均 不 得 抵 触 《 基 本 法 》 。

  3. 提 名 委 员 会

  4. 《 基 本 法 》 第 四 十 五 条 指 出 在 决 定 选 举 行 政 长 官 的 办 法 时 须 考 虑 的 要 素 :

    1. 「 实 际 情 况 」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是 一 个 对 事 实 的 申 述 , 而 不 是 一 个 法 律 问 题 , 不 过 , 有 关 「 社 会 各 阶 层 、 各 界 别 、 各 方 面 的 均 衡 参 与 」 及 「 香 港 社 会 的 长 期 繁 荣 稳 定 」 是 相 关 的 考 虑 因 素 。


    2. 「 根 据 循 序 渐 进 的 原 则 」

      「 循 序 渐 进 」 并 不 意 味 缓 慢 迈 向 普 选 的 目 标 。 现 时 迈 向 普 选 的 进 度 太 缓 慢 。

      大 部 分 回 应 律 师 会 的 调 查 的 会 员 表 示 , 若 政 制 改 革 以 失 败 告 终 , 令 下 一 次 选 举 继 续 沿 用 现 有 制 度 , 将 令 人 十 分 失 望 。

    3. 「 一 个 有 广 泛 代 表 性 的 提 名 委 员 会 按 民 主 程 序 提 名 」

      在 提 名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方 面 , 律 师 会 赞 成 提 升 提 名 委 员 会 「 广 泛 代 表 性 」 的 元 素 , 例 如 :

      1. 增 加 提 名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数 目 ;
      2. 扩 大 市 民 参 与 的 程 度 ( 只 要 有 关 安 排 符 合 《 基 本 法 》 , 而 没 有 人 会 在 提 名 过 程 中 被 无 理 或 不 合 法 地 加 入 、 排 除 或 筛 选 ) 。


      律师会亦同意,提名委员会可参照现时的选举委员会组成,但不应硬性规定必须沿用选举委员会的条文。

    4. 提 名 委 员 会 的 角 色 和 功 能

      律 师 会 认 同 , 提 名 委 员 会 作 为 一 个 有 宪 制 基 础 的 组 织 , 拥 有 提 名 2 0 1 7 年 行 政 长 官 选 举 的 参 选 人 的 实 质 提 名 权 , 而 非 名 义 上 的 权 力 。

      任 何 削 弱 或 取 代 提 名 委 员 会 的 宪 制 角 色 的 方 案 ( 例 如 公 民 提 名 或 政 党 提 名 ) 并 不 符 合 《 基 本 法 》 。


    行 政 长 官 选 举 的 投 票 安 排

  5. 居 民 有 基 本 的 选 举 权 利 和 自 由 , 但 当 局 可 依 法 限 制 选 举 权 , 条 件 是 有 关 限 制 必 须 经 法 律 制 定 , 亦 不 会 违 反 《 香 港 人 权 法 案 条 例 》 第 二 十 一 条 而 被 视 为 不 合 理 的 限 制 。


  6. 有 关 行 政 长 官 的 参 选 权 , 《 基 本 法 》 指 出 行 政 长 官 必 须 廉 洁 奉 公 、 尽 忠 职 守 。 行 政 长 官 对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和 香 港 特 区 负 责 。 《 基 本 法 》 亦 规 定 一 些 行 政 长 官 必 须 请 辞 的 情 况 , 包 括 因 严 重 疾 病 或 其 他 原 因 无 力 履 行 职 务 。


  7. 立 法 会 产 生 办 法 ( 包 括 功 能 组 别 的 安 排 )

  8. 上 文 第 3 ( a ) 及 3 ( b ) 段 有 关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和 「 循 序 渐 进 原 则 」 的 意 见 亦 适 用 于 立 法 会 产 生 办 法 。


  9. 任 何 对 功 能 界 别 的 改 革 , 应 符 合 最 终 废 除 功 能 界 别 的 目 标 。


  10. 在 过 渡 时 期 , 应 透 过 废 除 在 2 0 1 6 立 法 会 选 举 「 地 区 直 选 和 功 能 界 别 议 席 各 佔 一 半 」 的 规 定 , 增 加 地 区 直 选 的 议 席。


香 港 律 师 会
2014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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