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 11 月 8 日

即 时 发 佈

香 港 律 师 会 发 表

《 律 师 行 业 前 海 发 展 研 究 报 告 》

香 港 律 师 会 及 时 把 握 " 前 海 深 港 现 代 服 务 业 合 作 区 " ( 以 下 简 称 " 前 海 " ) 这 重 大 的 历 史 机 遇 , 于 2010 年 12 月 13 日 成 立 " 香 港 律 师 会 法 律 服 务 发 展 策 略 研 究 室 - 前 海 课 题 组 " ( " 工 作 小 组 " ) , 研 究 如 何 充 分 发 挥 香 港 律 师 业 的 优 势 , 探 索 适 合 国 情 、 有 利 国 家 长 远 发 展 和 香 港 律 师 发 展 需 求 的 律 师 行 业 与 监 管 模 式 , 提 出 有 益 于 律 师 业 在 前 海 发 展 的 参 考 建 议 。

工 作 小 组 先 后 与 司 法 部 、 律 政 司 、 广 东 省 发 改 委 、 广 东 省 司 法 厅 、 广 东 省 律 协 、 深 圳 市 律 协 、 法 制 办 、 前 海 管 理 局 及 有 意 在 前 海 发 展 的 企 业 等 分 别 进 行 了 交 流 , 明 确 了 项 目 研 究 的 基 础 。

叶 礼 德 会 长 指 出 : " 前 海 工 作 小 组 在 林 新 强 副 会 长 的 领 导 下 , 对 两 地 业 界 作 出 了 重 大 的 贡 献 。 "

林 新 强 副 会 长 指 出 : " 为 深 入 瞭 解 目 前 实 行 混 业 经 营 的 国 家 与 地 区 在 这 一 领 域 的 立 法 与 实 践 情 况 , 探 寻 不 同 模 式 对 在 前 海 地 区 试 行 的 可 行 性 及 优 劣 , 工 作 小 组 代 表 团 先 后 远 赴 英 国 伦 敦 、 阿 联 酋 迪 拜 、 澳 大 利 亚 进 行 实 地 调 研 , 综 合 参 考 " 非 律 师 管 理 人 参 与 经 营 式 法 律 服 务 " ( LDP ) 、 " 开 放 式 合 股 经 营 法 律 及 其 他 服 务 " ( ABS ) 、 " 综 合 性 专 业 服 务 " ( MDP ) 等 模 式 的 特 点 , 并 把 调 研 结 论 归 纳 于 研 究 报 告 。 "

整 份 调 研 报 告 共 分 六 部 分 , 建 议 两 地 律 师 六 大 方 面 的 范 围 , 以 促 进 粤 港 合 作 的 深 化 与 内 地 与 香 港 的 法 律 和 谐 。 以 下 为 重 点 摘 要 及 香 港 律 师 会 就 所 得 结 果 提 出 的 策 略 性 建 议 :

(一) 律 师 服 务 方 面 的 合 作
内 地 与 香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之 间 合 作 模 式 的 发 展 方 向 是 联 营 , 模 式 应 实 行 紧 密 型 联 营 , 即 合 伙 型 联 营 , 在 前 海 组 建 一 个 合 伙 型 联 营 律 师 事 务 所 , 并 以 该 所 的 名 义 对 外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 对 外 独 立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扩 大 联 营 律 师 的 合 作 范 围 , 允 许 合 伙 型 联 营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香 港 律 师 在 内 地 全 面 提 供 涉 港 、 涉 外 法 律 服 务 。

由 相 关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制 定 关 于 律 师 业 合 作 的 详 细 法 律 法 规 , 包 括 规 定 联 营 组 织 的 业 务 范 围 与 规 则 、 合 伙 型 联 营 律 所 从 事 法 律 活 动 的 适 用 法 律 等 , 充 分 考 虑 香 港 律 所 与 律 师 的 实 际 情 况 。

在 前 海 地 区 允 许 两 地 律 师 共 同 经 营 律 师 事 务 所 , 亦 允 许 经 批 准 的 非 律 师 的 专 业 人 士 成 为 该 律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份 额 的 合 伙 人 为 客 户 提 供 一 站 式 的 法 律 服 务 。 在 实 践 该 非 律 师 管 理 人 参 与 经 营 式 法 律 服 务 一 段 时 间 之 后 , 按 实 践 经 验 评 估 过 渡 到 有 限 度 的 混 业 经 营 的 可 行 性 。

(二) 律 师 监 管 方 面 的 合 作
建 议 两 地 共 同 组 建 " 前 海 律 师 协 会 " , 作 为 联 营 律 师 的 监 管 机 构 , 共 同 对 该 地 区 内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以 及 律 师 进 行 管 理 。

(三) 法 律 适 用 方 面 的 合 作
建 议 深 圳 市 人 大 充 分 利 用 全 国 人 大 授 予 的 立 法 权 , 在 立 法 法 第 81 条 的 授 权 下 , 并 在 遵 从 宪 法 的 规 定 以 及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的 基 本 原 则 下 制 定 变 通 规 定 , 扩 大 香 港 法 在 前 海 区 域 的 适 用 范 围 。

(四) 法 律 查 明 方 面 的 合 作
法 律 查 明 的 范 围 包 括 香 港 法 、 外 国 法 ( 尤 其 是 英 美 法 ) , 法 律 查 明 的 方 式 主 要 包 括 两 种 : ( 1 ) 建 立 独 立 的 法 律 查 明 机 构 , 香 港 律 师 作 为 法 院 或 仲 裁 机 构 聘 请 的 专 家 ; ( 2 ) 香 港 律 师 作 为 当 事 人 聘 请 的 代 理 人 或 者 " 具 有 专 门 知 识 的 人 员 " 。

(五) 国 际 法 律 服 务 方 面 的 合 作
充 分 发 挥 香 港 律 师 在 国 际 法 律 服 务 方 面 的 优 势 , 建 立 W T O 与 国 际 法 律 服 务 中 心 , 彙 集 深 港 两 地 的 法 律 精 英 人 士 , 针 对 与 我 国 有 关 的 W T O 法 律 问 题 以 及 其 他 国 际 商 事 法 律 问 题 , 提 供 全 面 而 又 专 业 的 法 律 服 务 。

(六) 律 师 培 训 方 面 的 合 作
在 前 海 地 区 建 立 " 深 港 律 师 学 院 " , 作 为 律 师 培 训 的 合 作 基 地 , 通 过 邀 请 知 名 专 家 、 学 者 与 资 深 法 官 、 仲 裁 员 、 律 师 授 课 , 举 办 模 拟 法 庭 、 仲 裁 庭 、 律 师 论 坛 、 竞 赛 等 多 种 方 式 , 提 高 两 地 律 师 的 业 务 水 准 , 同 时 增 进 两 地 律 师 相 互 间 的 瞭 解 与 友 谊 , 提 升 合 作 的 默 契 水 准 。

香 港 律 师 会 将 就 上 述 研 究 结 果 , 向 有 关 部 门 争 取 接 纳 报 告 所 列 的 建 议 , 为 两 地 法 律 行 业 创 造 更 多 的 合 作 机 会 , 互 惠 互 补 , 充 份 发 挥 两 地 律 师 律 师 业 在 前 海 发 展 的 的 优 势 。




请 按 此 下 载 行 政 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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