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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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大 律 师 公 会 和 香 港 律 师 会 关 注 近 日 公 众 对 行 政 决 策 ﹐ 申 请 司 法 覆 核 的 有 关 言 论 及 行 动 。

根 据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基 本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 香 港 市 民 有 权 对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人 士 所 作 出 的 行 为 提 出 起 诉 。

初 审 法 院 只 会 批 准 有 合 理 争 议 理 据 的 申 请 ﹐ 进 行 司 法 覆 核 。 香 港 特 区 之 法 院 有 程 序 及 多 种 措 施 ﹐防 止 滥 用 司 法 程 序 。

法 院 的 工 作 是 要 公 正 无 私 地 审 理 每 宗 案 件 ﹐ 不 论 争 议 的 性 质 或 当 事 人 的 身 份 , 不 偏 不 倚 地 根 据 法 律 及 事 实 理 据 作 出 裁 决 。 当 事 人 如 对 初 审 判 决 不 满 ﹐ 有 权 上 诉 。

对 于 仍 在 司 法 程 序 中 有 待 裁 决 的 案 件 , 不 应 作 公 开 评 论 。 与 当 事 人 有 密 切 关 连 之 人 士 及 其 代 表 ﹐ 对 尚 在 进 行 上 诉 的 个 案 作 公 开 评 论 , 尤 其 不 恰 当 。

香 港 大 律 师 公 会 和 香 港 律 师 会 致 力 捍 卫 法 治 精 神 和 独 立 的 司 法 制 度 ﹐ 这 些 都 是 维 持 香 港 安 定 繁 荣 的 基 石 。



查 询

香 港 律 师 会
张 宝 玉 小 姐
电 话 : 6710 3361
香 港 大 律 师 公 会
电 邮 : info@hkba.org
电 话 : 2869 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