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 4 月 27 日

即 时 发 佈

香 港 律 师 会 发 表
《 香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在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区 业 务 发 展 》 研 究 报 告

香 港 律 师 会 为 了 解 香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在 珠 三 角 洲 地 区 的 发 展 前 景 以 及 就 香 港 法 律 服 务 业 拓 展 内 地 市 场 提 供 前 瞻 性 的 策 略 , 于 2010 年 中 委 托 中 山 大 学 法 学 院 调 研 项 目 小 组 进 行 《 香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在 珠 三 角 洲 地 区 业 务 发 展 》 调 查 研 究 。

研 究 的 重 点 包 括 : ( 一 ) 探 讨 珠 三 角 洲 地 区 企 业 以 及 个 人 客 户 对 香 港 法 律 服 务 ( 包 括 跨 地 域 法 律 服 务 ) 的 需 求 , 从 而 为 香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在 珠 三 角 洲 地 区 的 定 位 及 未 来 的 发 展 提 供 策 略 性 建 议 ; ( 二 ) 就 《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係 的 安 排 》 ( C E P A ) 下 法 律 服 务 的 相 关 开 放 措 施 的 实 施 进 行 检 讨 , 并 因 应 调 查 结 果 提 供 建 议 。

香 港 律 师 会 副 会 长 何 君 尧 表 示 ﹕ 「 调 查 有 助 香 港 律 师 会 确 定 会 事 务 所 在 珠 三 角 区 发 展 法 律 服 务 的 方 向 , 从 而 为 有 兴 趣 于 珠 三 角 地 区 开 拓 业 务 的 律 师 或 律 师 事 务 所 , 提 供 策 略 性 建 议 。 」

何 君 尧 续 说 ﹕ 「 研 究 报 告 亦 显 示 , C E P A 有 关 法 律 服 务 业 开 放 措 施 有 需 要 作 进 一 步 放 宽 , 包 括 ﹕ ( 一 ) 容 许 香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驻 内 地 代 办 处 聘 用 内 地 执 业 律 师 从 事 法 律 事 务 ; ( 二 ) 通 过 「 特 许 律 师 执 业 制 度 」 特 设 考 试 , 让 通 过 特 设 考 试 的 香 港 律 师 在 内 地 成 为 执 业 律 师 。 」

调 研 人 员 在 项 目 进 行 期 间 , 成 功 访 问 了 46 家 香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 26 家 珠 三 角 律 师 事 务 所 、 9 家 香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驻 广 东 省 的 代 办 处 以 及 21 个 珠 三 角 客 户 , 以 取 得 实 际 数 据 分 析 粤 港 律 师 在 珠 三 角 区 的 实 况 及 面 对 的 问 题 。

香 港 律 师 会 副 会 长 会 长 王 桂 壎 表 示 : 「 香 港 目 前 有 68 间 律 师 行 在 内 地 设 有 办 事 处 , 当 中 有 19 间 于 广 东 省 包 括 珠 三 角 区 内 设 置 办 事 处 。 这 次 调 研 的 目 标 对 象 有 足 够 的 代 表 性 , 反 映 业 界 的 实 际 情 况 , 包 括 珠 三 角 的 法 律 服 务 需 求 、 C E P A 框 架 下 香 港 与 内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作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 香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在 珠 三 角 的 发 展 现 状 及 合 作 基 础 分 析 。 」

整 份 调 研 报 告 共 分 五 部 分 , 以 下 为 调 研 的 重 点 摘 要 及 香 港 律 师 会 就 所 得 结 果 提 出 的 策 略 性 建 议 :

(一) 完 善 C E P A 有 关 法 律 服 务 业 开 放 措 施

香 港 律 师 会 建 议 完 善 C E P A 有 关 法 律 服 务 业 开 放 措 施 的 实 施 细 则 及 配 套 政 策 , 以 促 进 香 港 法 律 服 务 业 在 珠 三 角 洲 地 区 以 至 内 地 市 场 的 发 展 , 包 括 :

  1. 完 善 有 关 香 港 与 内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联 营 的 配 套 规 章 , 如 风 险 分 担 与 利 润 分 配 ;
  2. 容 许 香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驻 内 地 代 办 处 聘 用 内 地 执 业 律 师 从 事 法 律 事 务 ;
  3. 研 究 通 过 「 特 许 律 师 执 业 制 度 」 特 设 考 试 , 让 通 过 特 设 考 试 的 香 港 律 师 在 内 地 成 为 执 业 律 师 。 特 设 考 试 可 订 明 参 加 考 试 的 人 员 , 所 需 具 备 的 条 件 包 括 : a) 所 从 事 的 领 域 需 要 为 内 地 人 才 紧 缺 领 域 , 比 如 跨 国 融 资 活 动 、 国 际 贸 易 等 领 域 、 b) 熟 悉 内 地 法 律 环 境 、 c) 有 在 内 地 开 展 业 务 的 意 愿 。

(二)香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进 入 珠 三 角 洲 市 场 的 策 略

根 据 报 告 , 76.2% 的 珠 三 角 受 访 企 业 在 处 理 香 港 法 律 事 务 时 会 选 择 香 港 本 土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 而 33.3% 的 受 访 企 业 在 处 理 跨 境 业 务 ( 特 别 是 涉 港 融 资 、 併 购 ) 会 选 择 香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 由 此 可 见 , 在 当 前 珠 三 角 地 区 经 济 结 构 转 型 的 关 键 时 刻 , 香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在 涉 港 及 涉 外 业 务 上 均 有 明 显 的 优 势 。

报 告 就 香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进 入 珠 三 角 洲 市 场 , 提 出 以 下 七 项 策 略 性 建 议 :

  1. 将 发 展 重 点 放 在 优 势 业 务 上 , 如 知 识 产 权 、 上 市 融 资 信 託 等 。 同 时 , 香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亦 可 在 较 少 珠 三 角 律 师 事 务 涉 及 的 业 务 上 加 强 发 展 , 如 税 务 筹 划 、 个 人 财 富 管 理 等 。
  2. 加 强 宣 传 及 推 广 香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知 名 度
  3. 加 强 开 拓 珠 三 角 洲 二 线 城 市 的 法 律 服 务 业 市 场
  4. 通 过 与 其 他 服 务 行 业 如 会 计 、 专 业 顾 问 等 合 作 开 拓 市 场
  5. 制 定 合 适 的 收 费 标 准 , 加 强 在 珠 三 角 市 场 的 竞 争 力
  6. 积 极 实 现 香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本 地 化
  7. 检 讨 联 营 机 制 , 实 现 更 加 紧 密 的 联 营 模 式


香 港 律 师 会 将 就 上 述 研 究 结 果 , 向 有 关 部 门 争 取 接 纳 报 告 所 列 的 建 议 , 为 粤 港 两 地 法 律 行 业 创 造 更 多 的 合 作 机 会 , 互 惠 互 补 , 充 份 发 挥 联 营 的 优 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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