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届 粤 港 澳 大 湾 区 律 师 执 业 考 试 于 7 月 3 1 日 开 考 , 容 许 通 过 考 试 并 取 得 内 地 执 业 资 格 的 港 澳 律 师 在 粤 港 澳 大 湾 区 九 市 内 从 事 一 定 范 围 的 内 地 法 律 事 务 。 为 了 帮 助 会 员 备 考 , 律 师 会 特 意 举 办 分 享 会 , 邀 请 前 会 长 暨 粤 港 澳 大 湾 区 附 属 委 员 会 主 席 苏 绍 聪 律 师 及 大 中 华 法 律 事 务 委 员 会 副 主 席 黄 江 天 律 师 就 考 试 技 巧 方 面 作 分 享 。 副 会 长 陈 泽 铭 律 师 亦 为 活 动 致 欢 迎 辞 , 理 事 暨 大 中 华 法 律 事 务 委 员 会 委 员 黄 巧 欣 律 师 则 担 任 活 动 的 主 持 。 分 享 会 吸 引 了 近 1 6 0 名 会 员 ...
律 师 会 在 1 月 9 日 举 办 第 二 届 粤 港 澳 大 湾 区 线 上 研 讨 会 , 由 大 中 华 法 律 事 务 委 员 会 委 外 韦 业 显 律 师 担 任 主 持 人 。 律 师 会 副 会 长 暨 大 法 律 事 务 委 员 会 主 席 陈 泽 铭 律 师 在 致 致 辞 后 , 大 中 华 法 律 事 务 委 员 会 委 员 杨 先 恒 律 师 讲 解 了 香 港 知 识 产 权 在 专 利 和 商 标 上 的 最 新 进 展 及 与 大 湾 区 知 识 产 权 的 注 意 事 项 。 广 东 省 律 师 协 会 和 澳 门 律 师 公 会 的 代 表 亦 分 享 是 次 研 讨 会 吸 引 了 超 过 7 0 名 律 师 参 与 。 粤 港 澳 律 师 代 表 参 加 第 二 次 粤 港 澳 大 湾 区 线 上 研 讨 会 。
为 促 进 会 员 对 内 地 省 市 法 律 行 业 发 展 的 了 解 , 律 师 会 与 四 川 省 律 师 协 会 在 3 月 2 6 日 合 办 线 上 交 流 会 。 律 师 会 会 长 彭 韵 僖 律 师 及 四 川 省 律 师 协 会 会 长 程 守 太 律 师 先 后 为 活 动 致 欢 迎 辞 。 随 后 , 四 川 省 司 法 厅 代 表 介 绍 了 四 川 省 的 天 府 中 央 法 务 区 , 以 及 该 省 对 川 港 两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联 营 的 相 关 安 排 。 有 意 设 立 联 营 所 的 律 师 代 表 亦 分 享 了 对 两 地 发 展 的 见 解 及 经 验 。 律 师 会 与 四 川 省 律 师 协 会 线 上 交 流 。
大 中 华 法 律 事 务 委 员 会 于 4 月 1 0 日 举 行 集 思 会 。 受 疫 情 影 响 , 今 年 集 思 会 于 律 师 会 会 址 举 行 。 委 员 会 在 副 会 长 暨 大 中 华 法 律 事 务 委 员 会 主 席 陈 泽 铭 律 师 的 带 领 下 , 一 同 回 顾 去 年 所 举 办 的 活 动 。 在 轻 松 的 气 氛 下 , 委 员 会 亦 就 大 中 华 区 内 最 新 发 展 趋 势 , 探 讨 加 强 与 区 内 律 师 协 会 和 相 关 团 体 的 联 系 、 宣 传 香 港 法 律 行 业 及 会 员 在 业 务 上 面 对 的 挑 战 等 议 题 , 并 讨 论 来 年 的 发 展 方 向 和 活 动 计 划 。 大 中 华 法 律 事 务 委 员 会 举 办 集 思 会 。
香 港 律 师 会 很 高 兴 与 广 东 省 律 师 协 会 及 澳 门 律 师 公 会 于 2 0 2 2 年 7 月 1 6 日 合 办 第 二 期 粤 港 澳 大 湾 区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 系 列 讲 座 。 大 中 华 法 律 事 务 委 员 会 委 员 陈 伟 国 律 师 与 两 位 来 自 广 东 省 及 澳 门 的 嘉 宾 以 《 民 法 典 对 担 保 规 则 的 重 构 与 更 新 》 为 题 , 通 过 专 题 分 享 和 案 例 研 究 , 围 绕 各 自 司 法 管 辖 区 的 不 同 法 律 惯 例 分 析 典 型 案 例 。 活 动 由 珠 海 市 律 师 协 会 承 办 , 以 网 上 及 实 体 形 式 同 步 进 行 , 合 共 吸 引 3 1 5 名 来 自 内 地 、 香 港 及 澳 门 的 人 士 参 与 。 ...
适 逢 基 本 法 颁 佈 3 0 週 年 , 香 港 专 业 联 盟 於 2 0 2 0 年 1 1 月 1 8 日 举 办 名 为 「 『 双 循 环 』 战 略 – 大 湾 区 发 展 – 香 港 业 界 的 未 来 」 的 线 上 研 讨 会 。 全 国 政 协 副 主 席 梁 振 英 先 生 及 全 国 人 大 常 务 委 员 会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基 本 法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谭 惠 珠 女 士 获 邀 担 任 主 讲 嘉 宾 , 各 专 业 团 体 亦 派 出 界 别 代 表 分 享 经 验 。 香 港 律 师 会 作 为 联 盟 的 成 员 , 亦 鼎 力 支 持 是 次 研 讨 会 。 会 长 彭 韵 僖 律 师 担 任 活 动 的 主 持 人 , 而 前 会 长 苏 绍 聪 律 师 则 代 表 律 师 会 , 在 会 上 分 享 国 家 最 新 政 ...
「 政 策 、 策 略 与 机 遇 」 - 「 十 四 五 」 规 划 为 香 港 法 律 界 带 来 的 新 机 遇 线 上 研 讨 会 于 4 月 1 2 日 顺 利 举 行 。 研 讨 会 由 香 港 律 师 会 和 律 政 司 主 办 , 投 资 推 广 署 、 香 港 中 国 企 业 协 会 法 律 专 业 委 员 会 等 为 支 持 机 构 。 演 讲 嘉 宾 包 括 中 国 人 民 政 治 协 商 会 议 第 十 三 届 全 国 委 员 会 副 主 席 梁 振 英 先 生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基 本 法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谭 惠 珠 女 士 , 以 及 律 政 司 司 长 郑 若 骅 资 深 大 律 师 。 会 长 彭 韵 僖 律 师 致 欢 迎 辞 时 , 表 示 有 信 心 香 港 的 司 法 ...
香 港 工 联 会 大 湾 区 服 务 社 于 2 0 2 2 年 6 月 1 8 日 举 行 「 起 动 湾 区 」 系 列 讲 座 之 《 湾 区 城 市 买 楼 租 楼 你 要 知 ! 》 , 由 律 师 会 担 任 支 持 机 构 之 一 。 讲 座 以 网 上 及 实 体 形 式 同 步 进 行 , 并 由 律 师 会 大 中 华 法 律 事 务 年 青 律 师 兴 趣 小 组 召 集 人 谭 雪 欣 律 师 及 黄 智 敏 律 师 讲 解 购 买 内 地 房 地 产 应 注 意 的 法 律 事 项 。 律 师 会 大 中 华 法 律 事 务 年 青 律 师 兴 趣 小 组 召 集 人 谭 雪 欣 律 师 ( 右 ) 及 黄 智 敏 律 师 ( 左 ) 分 享 在 大 湾 区 买 卖 物 业 要 注 意 的 法 律 事 项 。
应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的 邀 请 , 副 会 长 暨 大 中 华 法 律 事 务 委 员 会 主 席 陈 泽 铭 律 师 于 2 0 2 0 年 3 月 2 1 日 为 该 校 的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课 程 学 生 授 课 , 分 享 香 港 法 律 专 业 界 别 在 「 一 带 一 路 」 倡 议 和 粤 港 澳 大 湾 区 发 展 中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 包 括 法 律 界 在 这 些 发 展 项 目 中 的 定 位 、 优 势 和 相 关 政 策 等 。 来 自 海 外 、 内 地 和 香 港 的 学 生 们 都 对 课 题 十 分 有 兴 趣 。 因 应 2 0 1 9 冠 状 病 毒 病 的 影 响 , 是 次 课 堂 假 中 大 商 学 院 市 区 教 学 中 心 以 线 上 教 学 模 式 进 行 。 陈 泽 铭 副 会 长 接 受 中 大 ...
由 广 东 省 律 师 协 会 主 持 的 第 七 次 大 湾 区 律 师 协 会 联 席 会 议 于 4 月 1 7 日 透 过 网 上 会 议 形 式 举 行 。 律 师 会 的 代 表 包 括 副 会 长 暨 大 中 华 法 律 事 务 委 员 会 主 席 陈 泽 铭 律 师 、 前 会 长 暨 粤 港 澳 大 湾 区 附 属 委 员 会 主 席 苏 绍 聪 律 师 、 大 中 华 法 律 事 务 委 员 会 副 主 席 黄 江 天 律 师 和 郑 宗 汉 律 师 , 以 及 秘 书 长 朱 洁 冰 律 师 。 粤 港 澳 三 地 律 师 协 会 就 多 个 议 题 积 极 发 表 意 见 , 包 括 《 民 法 典 》 线 上 讲 座 、 「 湾 区 说 法 」 研 讨 会 系 列 、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课 时 互 认 机 制 、 大 湾 区 「 律 友 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