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9 月 13 日

即 时 发 放

 

 

香 港 律 师 会 留 意 到 传 媒 报 导 , 有 评 论 批 评 法 官 宽 待 与 示 威 活 动 有 关 的 案 件 , 并 要 求 首 席 大 法 官 辞 职 , 本 会 对 此 表 示 强 烈 关 注 。

 

法 院 的 任 务 是 依 法 公 正 地 裁 决 每 宗 案 件 所 涉 及 的 法 律 和 事 实 问 题 , 不 管 争 议 的 性 质 为 何 , 以 及 涉 及 何 人 。 如 果 当 事 人 就 法 院 初 审 的 判 决 不 满 , 有 权 上 诉。

 

香 港 律 师 会 致 力 捍 卫 法 治 和 司 法 独 立 , 这 些 都 是 维 持 香 港 繁 荣 稳 定 的 重 要 基 石 。 我 们 强 烈 谴 责 在 毫 无 根 据 的 情 况 下 指 称 司 法 裁 决 是 基 于 政 治 考 虑 或 受 其 影 响 的 批 评 , 这 些 言 论 全 不 合 理 , 亦 会 损 害 我 们 的 法 律 制 度 以 至 整 个 香 港。

 

香 港 律 师 会 对 法 院 将 继 续 依 法 判 案 充 满 信 心 。

 

 

如 有 查 询, 可 联 络 传 讯 及 对 外 事 务 部 总 监 周 映 彤 女 士 (电 话 号 码: 2846 0520) 或 电 邮 至 adceag@hklawsoc.org.hk


关 于 香 港 律 师 会
香 港 律 师 会 是 香 港 事 务 律 师 的 专 业 团 体, 通 过 履 行 其 法 定 职 责 监 管 事 务 律 师 、 见 习 律 师 和 外 地 律 师 的 专 业 操 守。 香 港 律 师 会 负 责 制 订 和 促 进 业 界 的 执 业 水 平, 以 及 确 保 业 界 遵 守 纪 律 守 则 的 规 定。 香 港 律 师 会 亦 不 时 就 公 众 关 注 的 法 律 议 题 发 表 意 见, 并 在 本 地 及 海 外 推 广 香 港 的 法 律 服 务。 如 欲 索 取 更 多 相 关 资 料, 请 浏 览 香 港 律 师 会 网 站: www.hklawsoc.org.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