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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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 港 司 法 机 构 的 法 官 和 司 法 人 员 是 根 据 《 基 本 法 》 第 九 十 二 条 选 用 的 , 其 内 容 如 下 :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法 官 和 其 他 司 法 人 员 , 应 根 据 其 本 人 的 司 法 和 专 业 才 能 选 用 , 并 可 从 其 他 普 通 法 适 用 地 区 聘 用 。 」

  2. 司 法 和 专 业 才 能 是 选 用 法 官 的 唯 一 准 则 , 律 师 会 理 事 会 未 留 意 到 有 任 何 偏 离 该 准 则 的 情 况 出 现 。

  3. 在 选 用 司 法 人 员 的 过 程 中 , 任 何 引 入 政 治 或 意 识 形 态 进 行 筛 选 的 意 图 均 是 不 恰 当 及 错 误 的 。 该 等 意 图 只 会 令 公 众 对 法 官 的 公 正 及 诚 信 産 生 质 疑 , 并 逐 渐 破 坏 公 众 对 法 治 的 信 心 。

  4. 包 括 终 审 法 院 在 内 的 香 港 法 院 经 常 依 法 裁 决 一 些 涉 及 独 特 和 重 要 宪 制 议 题 的 案 件 。 该 等 议 题 可 能 在 政 治 、 社 会 、 文 化 以 至 其 他 方 面 较 为 敏 感 。 但 就 此 而 声 称 终 审 法 院 或 其 他 法 院 在 判 案 时 可 能 受 政 治 主 张 所 影 响 , 是 毫 无 根 据 的 。

  5. 理 事 会 对 法 院 将 继 续 依 法 判 案 , 充 满 信 心 。

  6. 理 事 会 认 为 , 终 审 法 院 自 1997 年 成 立 以 来 , 作 为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法 律 制 度 的 一 部 份 , 所 取 得 的 成 功 是 无 容 置 疑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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