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律 师 会 副 会 长 黎 雅 明 律 师 简 历 :


2018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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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律 师 会 于 今 天 (6 月 26 日) 的 理 事 会 会 议 上 选 出 2018/19 年 度 的 副 会 长, 分 别 由 黎 雅 明 律 师 、 乔 柏 仁 律 师 及 陈 泽 铭 律 师 担 任。

请 参 阅 附 页 之 新 一 届 理 事 会 名 单。

香 港 律 师 会 理 事 名 单 (2018/19 年 度):
会 长
彭 韵 僖 (会 长)

副 会 长
黎 雅 明
乔 柏 仁
陈 泽 铭

理 事
苏 绍 聪 熊 运 信
马 华 润 黄 吴 洁 华
白 乐 德 陈 晓 峰
陈 洁 心 庄 伟 伦
黎 寿 昌 汤 文 龙
罗 睿 德 罗 彰 南
陈 达 显 张 达 明
蓝 嘉 姸 黄 巧 欣

黎 雅 明 律 师 于 2005 年 起 加 入 律 师 会 理 事 会, 并 参 与 执 业 者 事 务 常 务 委 员 会 、 政 策 及 资 源 常 务 委 员 会 、 审 查 及 纪 律 常 务 委 员 会 、 对 外 事 务 常 务 委 员 会 、 一 带 一 路 委 员 会 、 指 导 委 员 会 、 审 批 委 员 会 、 宪 制 事 务 及 人 权 委 员 会 、 国 际 法 律 事 务 委 员 会 、 科 技 委 员 会 、 伊 斯 兰 金 融 工 作 小 组 及 其 他 委 员 会 工 作。 黎 雅 明 律 师 于 2016 年 获 选 为 香 港 律 师 会 副 会 长, 并 于 2017 年 连 任。

黎 雅 明 律 师 创 办 黎 雅 明 律 师 行, 现 时 负 责 律 师 行 之 营 运, 主 理 有 关 诉 讼 、 商 业 及 公 司 、 伊 斯 兰 金 融 、 土 地 、 信 託 及 公 证 等。

黎 雅 明 律 师 于 英 国 伦 敦 接 受 教 育 并 取 得 英 国 执 业 律 师 资 格。 其 后 移 居 香 港, 于 成 立 黎 雅 明 律 师 行 前, 曾 于 一 家 本 地 知 名 律 师 事 务 所 执 业。 黎 雅 明 律 师 亦 获 准 在 英 格 兰 及 威 尔 斯 执 业, 并 拥 有 香 港 国 际 公 证 人 和 英 格 兰 及 威 尔 斯 公 证 人 资 格。 他 亦 是 一 家 以 服 务 本 地 社 群 为 主 的 慈 善 基 金 之 信 託 人。 另 外, 黎 雅 明 律 师 于 2005 年 获 委 任 为 太 平 绅 士。



香 港 律 师 会 副 会 长 乔 柏 仁 律 师 简 历 :

乔 柏 仁 律 师 自 2009 年 起 加 入 律 师 会 理 事 会, 并 担 任 不 同 委 员 会 和 工 作 小 组 的 主 席 或 成 员, 包 括 专 业 水 准 及 发 展 常 务 委 员 会 、 专 业 弥 偿 计 划 理 赔 委 员 会 、 执 业 者 事 务 常 务 委 员 会 、 政 策 及 资 源 常 务 委 员 会 、 香 港 律 师 弥 偿 基 金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局, 以 及 香 港 法 律 专 业 学 会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局。

乔 柏 仁 律 师 是 高 伟 绅 律 师 行 的 合 伙 人, 擅 长 风 险 管 理 和 争 议 解 决 等 业 务, 并 为 大 型 企 业 、 机 构 和 高 淨 值 人 士 就 银 行 、 保 险 、 税 务 、 遗 嘱 争 议 、 董 事 责 任 及 小 股 东 权 益 等 事 宜 提 供 法 律 意 见。 乔 柏 仁 律 师 于 辛 巴 威 出 生 及 长 大, 并 于 英 国 七 橡 树 中 学 和 剑 桥 大 学 完 成 学 业。 他 获 准 在 英 格 兰 及 威 尔 斯 (1991) 和 香 港 (1995) 执 业。

乔 柏 仁 律 师 是 英 国 驻 香 港 总 领 事 的 荣 誉 法 律 顾 问。 他 亦 代 表 律 师 会 参 与 公 共 机 构 的 法 定 及 官 方 委 员 会, 包 括 民 事 法 庭 使 用 者 委 员 会 、 高 等 法 院 规 则 委 员 会, 以 及 民 事 司 法 制 度 改 革 监 察 委 员 会。



香 港 律 师 会 副 会 长 陈 泽 铭 律 师 简 历 :

陈 泽 铭 律 师 自 2016 年 2 月 起 加 入 律 师 会 理 事 会, 并 参 与 审 查 及 纪 律 常 务 委 员 会 、 执 业 者 事 务 常 务 委 员 会 、 专 业 水 准 及 发 展 常 务 委 员 会 、 公 共 政 策 委 员 会 及 其 他 委 员 会 工 作, 也 是 香 港 律 师 会 企 业 律 师 委 员 会 创 会 主 席。 另 外, 陈 泽 铭 律 师 曾 代 表 香 港 律 师 会 担 任 国 际 律 师 会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委 员 会 委 员 (2007 - 2012), 现 为 LAWASIA 理 事 (2016 - 2018)。 陈 律 师 亦 参 与 不 同 的 公 职, 包 括 香 港 税 务 上 诉 委 员 会 委 员 和 法 律 枢 纽 空 间 分 配 委 员 会 成 员。

陈 律 师 获 准 在 香 港 (1997) 和 英 格 兰 及 威 尔 斯 (2002) 执 业, 同 时 亦 为 香 港 婚 姻 监 礼 人 、 香 港 注 册 财 务 策 划 师 及 香 港 注 册 税 务 师。 陈 律 师 持 有 伦 敦 政 治 经 济 学 院 法 律 硕 士 、 牛 津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和 哈 佛 大 学 公 共 行 政 管 理 硕 士。

陈 律 师 曾 于 一 家 大 型 律 师 事 务 所 任 职, 专 门 处 理 高 端 客 户 的 资 产 管 理 、 信 托 有 关 的 法 律 和 税 务 事 宜。 其 后 加 入 不 同 香 港 望 族 的 家 族 办 公 室 担 任 法 律 顾 问。 陈 律 师 现 为 一 间 投 资 公 司 的 法 律 顾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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