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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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律 师 会 得 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人 大 常 委 会) 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基 本 法》 (《基 本 法》) 第 一 百 零 四 条 作 出 解 释 。

香 港 律 师 会 的 一 贯 立 场 : 若 人 大 常 委 会 经 常 对 《基 本 法》 作 出 解 释 , 会 产 生 司 法 独 立 受 损 的 印 象 。 律 师 会 认 同 , 根 据 《基 本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八 (一) 条 , 《基 本 法》 的 解 释 权 属 于 人 大 常 委 会 。 律 师 会 相 信 , 为 维 持 公 众 对 「 一 国 两 制 」 和 法 治 的 信 心 , 当 人 大 常 委 会 行 使 该 解 释 权 时 , 应 谨 慎 容 忍 。

香 港 律 师 会 对 香 港 的 司 法 制 度 能 在 「一 国 两 制」 下 根 据 《基 本 法》 妥 善 运 作 , 充 满 信 心 。

传 媒 查 询 请 致 电 2846 0520 与 对 外 事 务 部 总 监 苏 焕 娟 女 士 联 络 , 或 电 邮 至 adceag@hklawsoc.org.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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