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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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6 年 3 月 , 香 港 律 师 会 ("律 师 会") 理 事 会 关 注 到 何 伯 华 律 师 行 ("该 行") 的 违 规 行 为。
律 师 会 基 于 调 查 结 果 , 议 决 根 据 《法 律 执 业 者 条 例》 (第 159 章) 第26 A 条 , 介 入 该 行 , 并 聘 请 希 仕 廷 律 师 行 为 介 入 中 介 人 ("介 入 中 介 人")。
律 师 会 于 2016 年 4 月 14 日 执 行 介 入 行 动 , 目 的 包 括 安 排 该 行 之 客 户 聘 任 新 的 律 师 , 及 接 管 该 行 之 公 司 及 当 事 人 款 项。
介 入 中 介 人 接 受 委 聘 后 , 随 即 按 该 行 之 客 户 记 录 , 通 知 当 事 人 有 关 介 入 事 宜 及 他 们 须 另 聘 律 师 行 处 理 其 个 案 。 部 分 当 事 人 已 聘 新 律 师 。 律 师 会 亦 已 联 络 及 通 知 该 行 之 交 易 银 行 , 根 据 《法 律 执 业 者 条 例》 附 表 2 , 该 行 的 款 项 归 属 律 师 会 理 事 会。
部 分 曾 将 款 项 存 入 该 行 之 银 行 帐 户 的 当 事 人 , 已 提 出 取 回 款 项 之 申 索。
由 于 该 行 的 帐 目 记 录 疑 不 完 整 , 介 入 中 介 人 已 聘 请 法 证 会 计 专 业 人 士 , 协 助 确 认 被 指 已 存 入 该 行 之 银 行 帐 户 的 当 事 人 款 项 的 实 际 情 况 。 基 于 现 有 的 资 料 , 该 行 的 当 事 人 款 项 可 能 不 足 , 故 上 述 确 认 程 序 实 属 必 要 。 每 宗 归 还 款 项 之 申 索 , 将 会 独 立 处 理 , 尽 快 採 取 适 当 行 动。
传 媒 查 询
苏 焕 娟 , 香 港 律 师 会 传 讯 及 外 事 部 总 监
电 话 : 2846-0520
电 邮 : adceag@hklawsoc.org.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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