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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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引 入 律 师 统 一 执 业 试 , 可 以 确 保 律 师 行 业 保 持 一 致 的 专 业 水 平 , 并 提 升 入 职 律 师 的 质 素 和 能 力 。

  • 根 据 《 法 律 执 业 者 条 例 》 ( 第 1 5 9 章 ) 第 4 条 , 法 院 是 唯 一 拥 有 认 许 高 等 法 院 律 师 的 权 力 的 机 构 , 而 法 院 在 行 使 此 权 力 时 , 须 信 纳 申 请 人 已 遵 从 香 港 律 师 会 理 事 会 ( 「 理 事 会 」 ) 订 明 的 规 定 。

  • 根 据 《 法 律 执 业 者 条 例 》 第 4 条 , 理 事 会 有 法 定 责 任 , 订 明 相 关 的 获 认 许 资 格 规 定 。

  • 律 师 会 根 据 此 法 定 责 任 , 在 取 得 终 审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的 批 准 后 , 订 立 《 实 习 律 师 规 则 》 , 就 受 僱 为 实 习 律 师 、 考 试 合 格 和 完 成 课 程 各 方 面 , 订 明 须 遵 从 的 获 认 许 资 格 规 定 。

  • 《 实 习 律 师 规 则 》 第 7 条 指 出 :
    「 任 何 人 如 ─ ─

    1. 在 以 下 考 试 或 课 程 中 考 取 合 格 或 收 到 结 业 证 明 书 或 圆 满 结 业 证 明 书 ( 视 属 何 情 况 而 定 ) ─ ─
      … …

      1. 律 师 会 所 规 定 与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其 他 考 试 或 课 程 … …

  • 才 可 订 立 实 习 律 师 合 约 。 」
  • 所 以 , 律 师 会 有 权 为 希 望 订 立 实 习 律 师 合 约 的 人 , 指 定 及 / 或 认 可 有 关 考 试 。

  • 律 师 会 作 为 律 师 的 监 管 机 构 , 有 责 任 确 保 入 职 的 律 师 的 专 业 水 平 保 持 一 致 , 以 保 障 公 众 利 益 。 律 师 会 作 为 一 个 律 师 的 专 业 组 织 , 为 了 维 护 公 众 利 益 , 必 须 确 保 律 师 的 最 高 专 业 水 平 , 责 无 旁 贷 , 不 容 推 卸 。

  • 律 师 会 尊 重 教 授 法 律 科 目 的 大 学 的 学 术 自 主 , 不 过 , 随 着 法 律 学 院 的 增 加 , 以 及 提 供 法 律 教 育 的 环 境 近 年 的 改 变 , 律 师 会 若 不 持 续 地 检 讨 律 师 的 专 业 水 平 , 并 善 用 法 例 赋 予 的 权 力 以 面 对 这 挑 战 , 将 有 负 这 职 责 , 这 是 律 师 会 一 直 以 来 研 究 统 一 执 业 试 背 后 的 目 的 。

  • 有 关 对 利 益 衝 突 的 关 注 , 根 据 现 行 制 度 , 法 律 学 院 在 收 取 学 费 的 情 况 下 , 提 供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 并 同 时 负 责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考 试 , 本 身 便 已 存 在 利 益 衝 突 。 与 此 同 时 , 这 些 法 律 学 院 亦 提 供 法 律 学 士 课 程 , 并 考 核 这 些 法 律 学 士 生 , 而 这 些 法 律 学 士 生 大 部 分 都 希 望 成 为 律 师 或 大 律 师 。

  • 教 授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机 构 不 应 同 时 是 执 行 考 试 的 机 构 , 以 确 保 主 持 考 试 者 可 以 中 立 持 平 。 根 据 统 一 执 业 试 的 建 议 , 律 师 会 不 会 参 与 教 授 任 何 统 一 执 业 试 的 预 备 课 程 , 这 正 可 处 理 当 中 的 衝 突 问 题 。

  • 有 关 统 一 执 业 试 的 建 议 , 律 师 会 已 早 于 2012 年 公 开 提 出 。 引 入 统 一 执 业 试 的 目 的 是 确 保 所 有 律 师 都 可 以 按 统 一 的 严 格 标 准 接 受 评 核 , 令 入 职 律 师 的 标 准 , 可 保 持 一 致 。

  • 引 入 统 一 执 业 试 的 建 议 , 经 过 长 时 间 研 究 、 讨 论 和 向 各 方 , 包 括 律 师 会 会 员 、 提 供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机 构 、 大 律 师 , 及 其 他 专 业 团 体 , 作 出 谘 询 , 才 决 定 实 施 。

  • 所 以 , 这 建 议 是 在 过 去 三 年 , 经 深 思 熟 虑 之 后 作 出 的 。

  • 律 师 会 亦 一 直 把 谘 询 过 程 , 通 知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 一 个 包 括 法 律 界 所 有 主 要 持 份 者 的 法 定 组 织 , 以 下 简 称 「 常 委 会 」 ) 及 立 法 会 法 律 及 司 法 事 务 委 员 会 。

  • 律 师 会 一 直 以 公 开 透 明 的 态 度 , 处 理 统 一 执 业 试 的 建 议 。 这 并 非 一 个 突 然 或 仓 卒 的 决 定 。

  • 我 们 在 此 时 公 布 这 决 定 , 为 确 保 那 些 希 望 透 过 获 认 许 的 方 式 成 为 律 师 的 人 , 可 有 充 分 时 间 得 知 这 决 定 , 并 尽 量 减 低 对 现 时 就 读 法 律 系 的 学 生 的 影 响 。

  • 律 师 会 全 面 支 持 常 委 会 现 时 进 行 有 关 法 律 教 育 和 培 训 的 检 讨 。

  • 不 过 , 常 委 会 的 检 讨 , 是 针 对 香 港 整 体 的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的 情 况 , 范 围 较 现 时 统 一 执 业 试 的 研 究 更 广 。

  • 此 外 , 律 师 会 早 于 常 委 会 进 行 检 讨 前 便 提 出 统 一 执 业 试 的 建 议 。 因 此 , 统 一 执 业 试 的 建 议 与 常 委 会 的 检 讨 , 内 容 和 性 质 不 同 , 不 应 混 为 一 谈 。

  • 统 一 执 业 试 的 建 议 是 , 在 2021 年 , 任 何 人 士 只 需 要 在 一 个 由 律 师 会 设 定 及 评 分 的 统 一 执 业 试 中 取 得 合 格 成 绩 , 便 可 以 订 立 实 习 律 师 合 约 。 这 建 议 按 律 师 会 根 据 《 实 习 律 师 规 则 》 第 7 条 现 有 的 权 力 而 作 出 。

  • 统 一 执 业 试 的 建 议 , 只 适 用 于 有 志 成 为 律 师 的 人 , 对 有 志 成 为 大 律 师 的 人 , 不 会 有 任 何 影 响 。 对 于 大 律 师 公 会 来 说 , 法 律 学 院 的 潜 在 利 益 衝 突 问 题 , 是 其 自 主 范 围 内 的 事 宜 , 并 不 受 统 一 执 业 试 的 建 议 影 响 。 若 大 律 师 公 会 无 意 改 变 大 律 师 获 认 许 的 制 度 , 有 志 获 得 大 律 师 资 格 的 人 将 依 然 需 要 就 读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 及 通 过 其 考 试 , 对 他 们 来 说 制 度 维 持 不 变 。 对 这 些 同 学 来 说 , 通 过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考 试 , 依 然 是 成 为 大 律 师 的 先 决 条 件 , 所 以 他 们 对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考 试 , 依 然 会 认 真 看 待 。

  • 在 过 去 三 年 期 间 , 律 师 会 曾 多 次 向 大 律 师 公 会 提 出 引 入 一 个 联 合 统 一 执 业 试 的 可 能 。 虽 然 律 师 统 一 执 业 试 的 理 念 和 原 则 , 理 事 会 认 为 同 样 适 用 于 大 律 师 , 对 于 大 律 师 公 会 不 改 变 获 认 许 为 大 律 师 的 人 的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要 求 的 决 定 , 理 事 会 不 予 置 评 。

  • 参 加 统 一 执 业 试 的 考 生 , 必 须 先 获 确 认 已 完 成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 对 于 如 何 以 最 佳 方 式 符 合 完 成 课 程 的 要 求 , 以 及 个 别 提 供 课 程 的 机 构 是 否 可 以 提 供 这 方 面 的 证 明 , 律 师 会 交 由 所 有 提 供 课 程 机 构 自 行 作 出 合 适 判 断 。

  • 为 减 轻 学 生 参 加 两 次 考 试 的 负 担 , 律 师 会 将 不 会 要 求 学 生 只 有 在 通 过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的 考 试 后 , 才 可 以 参 加 统 一 执 业 试 。 这 安 排 符 合 《 实 习 律 师 规 则 》 第 7 条 有 关 在 考 试 中 考 取 合 格 之 外 可 以 「 收 到 结 业 证 明 书 」 作 为 另 一 个 选 择 的 要 求 。

  • 律 师 会 引 入 统 一 执 业 试 , 目 的 是 使 律 师 行 业 在 未 来 可 以 得 益 。 律 师 会 在 计 划 统 一 执 业 试 的 落 实 细 节 时 , 将 继 续 与 各 方 保 持 沟 通 。

  • 香 港 律 师 会
    2016 年 1 月 11 日


    关 于 香 港 律 师 会
    香 港 律 师 会 于 1907 年 注 册 成 立 , 是 香 港 律 师 的 专 业 团 体 。 通 过 履 行 其 法 定 职 责 和 行 使 其 监 管 权 , 香 港 律 师 会 致 力 不 断 地 提 高 律 师 的 专 业 水 准 和 操 守 , 执 行 律 师 纪 律 守 则 的 规 定 。 香 港 律 师 会 协 助 其 会 员 推 广 香 港 法 律 服 务 , 以 及 不 时 就 不 同 的 法 律 建 议 发 表 其 意 见 。 如 欲 索 取 更 多 相 关 资 料 , 请 浏 览 香 港 律 师 会 网 址 : www.hklawsoc.org.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