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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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立 法 会 ( 修 订 ) 条 例 草 案

  1. 律 师 会 经 审 议 立 法 会 ( 修 订 ) 条 例 草 案 ( 下 称 「 草 案 」 ) , 察 悉 草 案 对 现 行 选 举 制 度 作 出 的 政 策 更 改 , 引 发 重 大 的 宪 制 关 注 。


需 要 公 众 谘 询

  1. 草 案 于 2011 年 6 月 3 日 刊 宪 , 其 后 政 府 表 明 希 望 于 暑 期 休 会 前 通 过 。 以 此 仓 卒 方 式 立 法 并 不 合 理 。 今 次 的 做 法 , 有 违 政 制 及 内 地 事 务 局 自 1997 年 以 来 , 每 逢 作 出 政 制 改 革 的 建 议 , 必 首 先 发 表 谘 询 文 件 谘 询 公 众 的 做 法 。 政 制 及 内 地 事 务 局 没 有 解 释 , 涉 及 选 民 权 利 的 重 要 法 例 在 经 立 法 会 通 过 前 , 为 何 不 作 全 面 谘 询 。


  • 从 以 下 的 时 间 表 , 我 们 可 以 看 出 政 府 当 局 打 算 在 短 时 间 内 通 过 草 案 。 很 明 显 , 公 众 人 士 并 没 有 充 足 的 时 间 , 去 消 化 如 此 複 杂 的 建 议 。

  • 5 月 17 日 政 制 及 内 地 事 务 局 局 长 作 出 宣 佈
    5 月 24 日 政 制 及 内 地 事 务 局 局 长 向 立 法 会 政 制 事 务 委 员 会
    作 出 汇 报
    6 月 3 日 草 案 刊 宪
    6 月 10 日 条 例 草 案 委 员 会 成 立
    6 月 17 日 至 6 月 24 日 在 一 星 期 内 举 行 了 六 次 条 例 草 案 委 员 会 会 议
    7 月 15 日 政 府 当 局 希 望 草 案 获 通 过

  • 现 时 因 应 议 员 死 亡 或 辞 职 而 举 行 补 选 的 制 度 , 一 向 行 之 有 效 。 政 制 及 内 地 事 务 局 意 图 更 改 此 一 重 要 制 度 , 却 不 在 草 案 刊 宪 前 进 行 全 面 谘 询 , 对 此 律 师 会 表 示 遗 憾 。 政 府 当 局 的 建 议 , 将 对 香 港 的 选 举 制 度 作 出 重 大 改 变 , 并 影 响 市 民 在 《 基 本 法 》 第 六 十 八 条 下 享 有 的 选 举 权 , 香 港 的 选 民 理 应 有 机 会 讨 论 这 些 建 议 , 并 向 当 局 提 供 意 见 。


  • 对 重 要 权 利 的 减 损 并 不 合 理

    1. 政 制 及 内 地 事 务 局 建 议 , 当 出 现 《 立 法 会 条 例 》 第 1 5 条 所 产 生 的 空 缺 时 , 引 入 新 的 选 举 安 排 。 但 此 举 有 损 香 港 选 民 在 立 法 会 有 空 缺 时 藉 选 举 填 补 空 缺 的 基 本 权 利 , 而 政 制 及 内 地 事 务 局 并 没 有 提 供 充 分 理 据 解 释 引 入 此 安 排 的 理 由 。


    因 此 , 律 师 会 认 为 , 政 府 应 搁 置 草 案 , 并 重 新 就 当 立 法 会 的 直 选 议 席 或 区 议 会 ( 第 二 ) 功 能 界 别 的 议 席 出 缺 时 , 废 除 补 选 , 以 「 递 补 顺 位 名 单 」 取 代 的 建 议 , 作 全 面 谘 询 , 并 给 予 公 众 足 够 时 间 作 出 讨 论 。

    香 港 律 师 会 理 事 会
    2011 年 6 月 28 日



    会 长 何 君 尧 律 师
     
    会 长 何 君 尧 律 师 ( 中 ) 、 副 会 长 叶 礼 德 律 师 ( 右 ) 和 林 新 强 律 师 ( 左 ) , 就 2011 年 立 法 会 ( 修 订 ) 条 例 草 案 发 表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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