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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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闻 稿
律 师 会 一 直 以 来 支 持 政 府 为 打 击 香 港 社 会 滥 药 问 题 所 採 取 的 措 施 , 故 原 则 上 支 持 校 园 验 毒 试 验 计 划 。 试 验 计 划 应 为 自 愿 性 质 , 非 以 立 法 形 式 推 行 。
有 关 试 验 计 划 的 实 施 , 律 师 会 曾 向 政 府 当 局 表 达 关 注 , 并 提 出 以 下 意 见 :
- 参 与 人 士 的 书 面 同 意
我 们 认 为 , 计 划 开 始 实 行 前 , 应 先 徵 求 家 长 / 监 护 人 和 学 生 在 充 分 理 解 的 情 况 下 而 作 出 书 面 同 意 , 否 则 计 划 的 成 效 将 大 打 折 扣 。
- 试 验 计 划 的 目 标 及 警 方 的 参 与
计 划 的 主 要 目 标 , 应 是 防 止 校 园 滥 毒 及 对 受 到 毒 品 影 响 的 学 生 提 供 支 援 。 但 现 行 试 验 计 划 的 目 标 似 乎 更 为 广 阔 。 例 如 , 政 府 当 局 未 有 明 确 指 出 , 所 收 集 的 资 料 将 不 会 用 作 刑 事 情 报 。 亦 有 人 担 心 , 学 生 有 可 能 在 涉 及 毒 品 罪 行 的 刑 事 调 查 或 刑 事 程 序 中 被 传 召 为 证 人 。
我 们 认 为 , 警 方 不 应 在 试 验 计 划 中 有 任 何 形 式 的 参 与 。 若 学 生 被 要 求 协 助 刑 事 调 查 , 有 可 能 被 视 为 「 告 密 者 」 , 其 人 身 安 全 亦 可 能 受 到 严 重 影 响 。
- 资 料 的 管 理
政 府 当 局 应 确 保 参 与 试 验 计 划 中 的 各 方 承 诺 不 会 把 有 关 验 毒 报 告 资 料 , 作 其 他 用 途 。 我 们 认 为 政 府 当 局 应 明 确 指 出 , 甚 么 人 士 可 取 得 有 关 资 料 , 以 及 资 料 被 保 留 的 期 限 。 政 府 当 局 亦 应 制 订 试 验 计 划 完 结 后 删 除 资 料 的 详 细 程 序 。
律 师 会 注 意 到 , 政 府 当 局 将 就 有 关 强 制 验 毒 计 划 进 行 公 众 谘 询 , 届 时 本 会 将 仔 细 研 究 , 并 提 出 意 见 。
如 有 查 询 , 请 联 络 :
张 宝 玉 女 士
电 话 : 2846 0520
电 邮 : dcom@hklawsoc.org.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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