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报章/电台/电视台
2008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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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香 港 律 师 会 欢 迎 法 律 改 革 委 员 会 ( 法 改 会 ) 于 3 月 26 日 发 表 的 「 持 久 授 权 书 」 报 告 书 内 所 提 出 的 建 议 。
律 师 会 相 信 废 除 医 生 作 为 持 久 授 权 书 见 证 人 的 规 定 , 以 及 简 化 持 久 授 权 书 的 格 式 , 将 有 助 鼓 励 更 多 人 在 港 使 用 持 久 授 权 书 。
作 为 持 久 授 权 书 的 见 证 人 , 律 师 必 须 先 确 定 其 当 事 人 在 精 神 上 有 能 力 签 立 持 久 授 权 书 , 授 权 予 授 权 人 代 其 作 出 财 产 及 财 政 事 务 的 决 定 , 当 事 人 在 日 后 变 为 精 神 上 无 能 力 行 事 之 后 , 该 授 权 书 继 续 生 效 。 这 与 律 师 见 証 其 他 文 件 的 签 立 , 包 括 遗 嘱 , 并 没 有 分 别 。
法 改 会 亦 建 议 律 师 会 向 会 员 发 出 关 于 签 立 持 久 授 权 书 的 实 务 指 引 , 清 楚 说 明 如 律 师 有 理 由 怀 疑 其 当 事 人 是 否 有 签 立 授 权 书 的 精 神 能 力 , 则 必 须 在 持 久 授 权 书 签 立 之 前 , 先 从 一 名 医 生 取 得 其 当 事 人 精 神 能 力 的 评 估 报 告 。 当 必 要 修 改 的 法 例 生 效 时 , 律 师 会 将 会 考 虑 发 出 实 务 指 引 。
纵 使 法 改 会 未 有 接 受 本 会 较 早 前 提 出 扩 大 授 权 范 围 至 授 权 人 的 个 人 或 健 康 护 理 事 宜 之 建 议 , 本 会 仍 衷 心 支 持 法 改 会 的 建 议 , 并 恳 请 尽 快 修 改 条 例 及 落 实 执 行 。
香 港 律 师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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