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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各报章/电台/电视台
2007 年 11 月 19 日
供即时发佈
新闻稿
香 港 律 师 会 欢 迎 终 审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委 任 的 工 作 小 组 就 律 师 出 庭 发 言 权 的 最 终 报 告 书 。 该 报 告 书 标 志 著 香 港 律 师 会 多 年 来 推 动 这 个 议 题 的 重 要 里 程 , 正 好 在 律 师 会 百 周 年 来 临 。
首 席 法 官 对 建 议 的 正 面 支 持 , 让 律 师 能 在 较 高 级 法 院 行 使 出 庭 发 言 权 , 律 师 会 感 到 欣 慰 。 律 师 会 深 信 该 建 议 符 合 公 众 利 益 : 让 诉 讼 人 士 有 较 多 自 由 选 择 出 庭 律 、 更 多 合 资 格 的 律 师 可 供 公 众 人 士 选 择 、 并 与 独 立 大 律 师 行 列 进 行 良 性 竞 争 。
报 告 书 在 如 何 赋 予 律 师 较 高 级 法 院 出 庭 发 言 权 的 方 式 与 实 施 时 间 详 情 , 大 致 上 与 律 师 会 向 工 作 小 组 提 出 的 建 议 相 同 。 为 协 助 律 师 尽 快 得 到 高 院 发 言 权 , 律 师 会 内 部 工 作 小 组 经 已 作 出 充 份 准 备 , 草 拟 法 例 , 规 则 及 设 立 评 核 告 制 度 等 事 宜 。
我 们 得 悉 建 议 已 呈 交 律 政 司 司 长 实 施 , 我 们 恳 请 他 尽 早 落 实 。
香 港 律 师 会
查 询 请 电 : 2846 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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