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年 4 月 3 日 广 州
2007 年 4 月 13 日
「 增 值 法 律 服 务 系 列 珠 三 角 推 介 会 」 暨 「 引 进 来 、 走 出 去 」 免 费 法 律 谘 询
由 香 港 律 师 会 主 办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驻 粤 经 济 贸 易 办 事 处 协 办 的 「 增 值 法 律 服 务 系 列 珠 三 角 推 介 会 」 暨 「 引 进 来 、 走 出 去 」 免 费 法 律 谘 询 , 于 2007 年 4 月 3 日 下 午 2 时 30 分 假 广 州 嘉 鸿 华 美 达 广 场 酒 店 举 行 。 莅 临 「 推 介 会 」 的 嘉 宾 有 香 港 律 师 会 会 长 罗 志 力 律 师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驻 粤 经 济 贸 易 办 事 处 梁 百 忍 主 任 、 广 东 省 司 法 厅 马 军 港 副 厅 长 、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促 进 委 员 会 广 东 省 分 会 陈 耀 桓 副 会 长 、 广 东 省 律 协 代 表 , 及 广 州 市 律 协 颜 湘 蓉 会 长 。 近 百 名 珠 三 角 企 业 代 表 和 广 东 律 师 出 席 。
「 推 介 会 」 旨 在 向 珠 三 角 企 业 开 路 、 把 关 和 发 展 所 涉 及 的 法 律 服 务 作 综 合 性 介 绍 , 并 就 个 别 法 律 问 题 提 供 免 费 谘 询 服 务 。
香 港 律 师 多 年 来 建 立 了 优 良 的 专 业 服 务 传 统 。 除 了 香 港 本 土 法 律 服 务 外 , 香 港 律 师 熟 悉 市 场 机 制 、 金 融 、、跨 地 域 投 资 、 国 际 商 贸 、 仲 裁 、 诉 讼 等 法 律 服 务 事 宜 , 累 积 丰 富 「 实 战 」 经 验 , 能 为 内 地 客 户 拓 展 新 市 场 、 新 业 务 , 引 进 新 资 金 、 新 伙 伴 、 新 客 源 、 新 管 理 、 人 才 、 技 术 等 提 供 帮 助 。
首 个 「 推 介 会 」 在 广 州 举 行 。 香 港 律 师 会 会 长 率 领 十 八 名 香 港 律 师 就 多 个 增 值 法 律 服 务 作 专 题 发 言 。 当 中 包 括 :
(1) 企 业 如 何 成 立 香 港 公 司 、 发 展 境 外 业 务 及 融 资
成 立 香 港 公 司 的 过 程 简 易 , 无 须 审 批 。 在 发 展 境 外 业 务 方 面 , 内 地 企 业 可 以 与 外 资 第 一 步 在 香 港 成 立 有 限 公 司 , 制 定 《 股 东 协 议 》 、 《 资 产 / 业 务 管 理 合 同 》 、 《 认 股 权 计 划 》 等 利 润 分 成 和 业 务 管 理 方 案 。 第 二 步 以 香 港 公 司 名 义 在 内 地 成 立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 , 经 营 内 地 业 务 。 上 市 融 资 方 面 , 律 师 可 以 为 内 地 企 业 设 计 重 组 架 构 , 在 香 港 或 海 外 组 建 控 股 公 司 上 市 融 资 。
(2) 企 业 如 何 利 用 香 港 作 为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和 管 理 中 心
外 国 商 家 对 香 港 的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较 有 信 心 , 因 此 , 利 用 香 港 作 为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的 中 心 , 有 利 企 业 的 发 展 和 建 立 国 际 化 的 品 牌 管 理 制 度 。 令 品 牌 在 推 广 过 程 中 更 见 成 效 。
(3) 透 过 香 港 诉 讼 及 仲 裁 解 决 商 业 纠 纷
据 香 港 的 法 律 规 定 , 在 香 港 诉 讼 , 如 要 找 诉 讼 代 理 , 必 须 聘 用 香 港 执 业 律 师 为 当 事 人 的 代 表 。 据 统 计 , 相 当 大 比 例 的 民 事 诉 讼 案 件 是 通 过 和 解 或 程 序 解 决 , 毋 须 经 最 后 法 院 审 理 程 序 , 因 此 , 通 过 香 港 律 师 的 专 业 分 析 及 策 略 规 划 , 令 案 件 及 早 以 较 理 想 的 条 件 结 案 , 当 事 人 的 整 体 法 律 费 用 及 诉 讼 成 本 亦 可 减 至 最 低 。 随 著 两 地 仲 裁 裁 决 得 到 两 地 法 院 的 承 认 和 执 行 , 近 年 越 来 越 多 的 涉 外 民 商 争 议 , 均 通 过 香 港 仲 裁 解 决 。
(4) 财 富 管 理 、 税 务 计 划 及 利 润 转 移
企 业 可 以 利 用 香 港 公 司 作 为 货 品 及 利 润 的 「 中 转 站 」 , 依 法 将 内 地 企 业 的 利 润 合 法 地 转 移 到 香 港 公 司 , 享 受 香 港 的 低 税 率 。 香 港 律 师 亦 能 为 客 户 提 供 其 他 税 务 计 划 , 获 得 《 税 务 双 边 协 议 》 的 税 务 优 待 。 亦 提 供 家 庭 财 产 信 托 、 资 产 管 理 、 税 务 计 划 , 遗 产 承 办 等 事 务 。
(5) 利 用 香 港 银 行 借 贷 作 为 企 业 营 运 资 金
如 果 内 地 企 业 在 香 港 设 立 控 股 公 司 的 话 , 该 香 港 公 司 会 比 较 容 易 在 香 港 获 得 银 行 或 财 务 机 构 的 短 期 、 中 期 或 长 期 借 贷 , 如 「 机 器 设 备 融 资 」 。
(6) 外 国 反 倾 销 应 讯 – 香 港 牵 头 律 师 服 务
预 防 反 倾 销 、 反 补 贴 的 措 施 , 必 须 建 立 生 产 成 本 、 销 售 市 场 格 价 等 纪 录 , 以 便 对 欧 美 或 其 他 国 家 可 能 提 出 的 反 倾 销 起 诉 及 时 应 讯 。 香 港 律 师 可 以 担 当 内 地 企 业 「 法 律 顾 问 团 」 的 牵 头 律 师 , 协 调 各 地 法 律 顾 问 的 工 作 。
(7) 两 地 员 工 调 派 、 跨 地 域 雇 用 安 排 。
对 涉 及 两 地 雇 员 聘 用 安 排 , 与 内 地 律 师 联 手 为 企 业 提 供 跨 地 域 的 法 律 服 务 , 对 企 业 雇 用 两 地 人 才 管 理 计 划 进 行 适 当 的 安 排 。
同 场 由 广 东 嘉 宾 律 师 介 绍 「 走 出 去 」 和 「 返 程 投 资 」 的 内 地 相 关 最 新 法 规 。
第 二 个 及 第 三 个 「 推 介 会 」 分 别 于 6 月 12 日 于 东 莞 市 及 8 月 14 日 于 惠 州 市 举 行 。
传 媒 查 询 : 香 港 律 师 会 对 外 事 务 部 副 总 监 赖 丽 芳 (2846 0526)
电 邮 candyl@hklawsoc.org.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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