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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各报章/电台/电视台
200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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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第 五 十 三 条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行 政 长 官 短 期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时 , 由 政 务 司 长 、 财 政 司 长 、 律 政 司 长 依 次 临 时 代 理 其 职 务 。
行 政 长 官 缺 位 时 , 应 在 六 个 月 内 依 本 法 第 四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产 生 新 的 行 政 长 官 。 行 政 长 官 缺 位 期 间 的 职 务 代 理 , 依 照 上 款 规 定 辨 理 。
在 董 建 华 请 辞 后 , 行 政 长 官 职 务 出 现 空 缺 , 因 而 第 五 十 三 条 第 二 段 现 正 适 用 。
第 四 十 五 条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行 政 长 官 在 当 地 通 过 选 举 或 协 商 产 生 , 由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任 命 。 行 政 长 官 的 产 生 办 法 根 据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实 际 情 况 和 循 序 渐 进 的 原 则 而 规 定 , 最 终 达 至 由 一 个 有 广 泛 代 表 性 的 提 名 委 员 会 按 民 主 程 序 提 名 后 普 选 产 生 的 目 标 。
行 政 长 官 产 生 的 具 体 办 法 由 附 件 一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行 政 长 官 的 产 生 办 法 》 规 定 。
第 四 十 六 条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行 政 长 官 任 期 五 年 , 可 连 任 一 次 。
香 港 律 师 会 考 虑 过 当 局 提 出 的 理 据 , 但 认 为 其 说 服 力 不 足 。 根 据 普 通 法 的 阐 释 , 条 例 须 根 据 其 实 制 字 眼 作 出 解 释 , 只 有 在 条 文 不 清 晰 或 含 糊 时 , 才 需 要 考 虑 其 立 法 原 意 。
第 四 十 六 条 条 文 不 含 糊 , 字 眼 亦 清 晰 , 因 此 除 了 条 文 本 来 的 字 面 意 思 外 , 再 于 条 文 上 加 上 其 他 解 释 是 不 正 确 的 , 而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行 政 长 官 任 期 应 是 五 年 。
香 港 律 师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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