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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执业者在粤港澳大湾区首阶段发展现况调研报告



           3.2.2 阻碍内地律所与香港法律执业者合作的因素


           (a)司法考试是香港律师在内地执业和开展合作的门槛之一,而内地律师无法在

           香港执业


               调研资料表明,有 51.7% 的律所认为两地对法律执业者资格认证标准不一是阻碍合作的因素之一。

           一方面,《试点办法》明确提到符合条件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通过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
           取得内地执业资质的,可以从事一定范围内的内地法律事务。而符合条件标准主要分为三类,身份资格、

           道德要求以及执业经历。其中执业经历体现为:(三)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经香港特别行政
           区高等法院认许,在律师、大律师登记册上登记,且未被暂时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大律师,或者在澳

           门律师公会有效确定注册的执业律师;(四)具有累计三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从执业要求可以看出,
           香港律师在内地执业实际上是“双证准入”制度。另一方面,内地律师在香港执业也需获得资格证。若

           内地律师取得 5 年及以上的执业经验,可以参加认可资格考试,若干科目可能可以申请豁免,通过考试后,
           无需实习,便可以成为香港律师。



           (b)符合合作条件的香港律所较少


               调研资料显示,有 28.3% 的律所表示尽管存在业务合作的期愿,但是寻求符合两地合作条件的香港
           律所较少。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可能与内地准入标准较高且对律师有执业资格要求。


           (c)专业知识的冲突



               有 21.7% 的内地律所认为专业知识的差异也阻碍着两地开展合作。不同法系的法律制度在法律渊源、
           法律结构、立法技术、立法程序、诉讼程序、执法模式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针对专业知识的差异,大

           湾区律师可以合作提供针对性的新型法律服务培训,特别是金融科技,知识产权如艺术品买卖,航运法
           律方面的培训等,以掌握共同的法律语言,进一步打破沟通合作障碍,更多地实现同频共振。


           (d)法律服务标准和品质认证不同



               内地与香港对法律服务的标准和品质认证存在一些差异,确保在合作中遵循一致的专业标准可能是
           一个挑战。例如在市场准入方面,内地的法律市场可能对外来律师事务所的准入设有一定限制,而香港

           律所要在内地开展业务可能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法规和审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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