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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香港法律执业者在大湾区的发展现状和合作基础



           促进律所的成立;财政方面,香港律师呼吁政府提供更多财政支持,如税收减免,以降低律所运营成本;
           仲裁方面,提倡香港律师在受香港法律管辖的内地仲裁中的自由参与,减少内地仲裁的限制与门槛。内

           地从业者来港就业方面,考虑放宽内地律师与香港律师在香港律所的人数比例要求。放宽内地辅助人员

           来香港律所工作的要求,特别是科技支援人员,文职人员,以减低香港律所的营运成本,另外亦可促进
           两地人才交流合作。其他方面,提及了推动内地企业聘用香港中小型律所提供法律服务,设立类似香港
           法律援助计划的办事处,为正当案件的合资格诉讼人提供经济援助等建议。



           (b) 多样化的监督管理方式


               关于监督和管理粤港澳大湾区中的香港律所与律师,受访者建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进行监

           管,以确保服务符合国家法规。同时,香港律师仍受香港律师会的规管。为加强国际标准的执行,建议
           成立特别工作小组,并实施明确的年审安排,同时设立律师协会的委员会,以提高管理监督的效力和行

           业透明度,确保大湾区法律服务水准达到国际标准。


           (c) 法律服务合作的客观条件


               首先,在内地设立办事处或与内地律师联营能够带来不少利好。最明显的优势便是加强了与内地律

           师的联系,在内地设立办事处或与内地律师联营有助于建立定期的沟通管道,以加深与内地律师的合作
           关系;便于同内地举办法律研讨会、培训课程等活动,促进专业知识的分享与学习。其次,扩大服务范

           围和客户群,拓展内地业务版块。办事处或者联营的举措,不仅开拓新的服务领域,如内地并购、法律
           咨询等,以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服务;更便于香港律所制定市场推广策略,增加在内地市场的曝光率,掌

           握中国文化和商业礼仪,吸引更多潜在的内地客户;此外,对于习惯将粤语和英文作为工作语言的香港
           律所,借机建立中文服务团队,确保语言沟通无障碍,提高与内地客户沟通效率。最后,香港律所通过

           深入了解内地法律市场的特点和趋势,将逐步适时调整业务策略,有利于适应内地法律市场。


           2.3.2 充分利用竞争优势,加强沟通交流


           (a) 粤港澳大湾区与香港律所优势互助


               对于香港律所来说,在粤港澳大湾区设立办事处与粤港澳大湾区律师联营,便于粤港澳大湾区与香

           港律所交叉推荐业务,探索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的战略合作,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建立互惠关系,实现业务
           共赢。为大湾区律师提供针对性的新型法律服务培训,特别是金融科技,知识产权如艺术品买卖,航运

           法律方面的培训等。香港律师执业优势在于: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普通法国家和地区
           法律法规;具备语言优势,能够与国内外客户进行无障碍的中英文沟通;熟悉国际商业规则,能够为企

           业提供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服务;在内地与国外之间有较强的联系能力,可以作为中间人协调处理涉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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