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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大湾区由于社会制度、适用国际条约、立法体制的不同,再加上大湾区合作法律基础薄弱,造成大
           湾区律师执业者间合作过程中存在一定滞碍。本调研报告基于已收集到的资料展开论述。



           3.1 香港执业者进驻大湾区执业的阻碍


               2020 年国务院公布《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
           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以下简称为《试点办法》),通知指出港澳法律执业者满足一定的报名条件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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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参加由司法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的人员可以获得律师执业证书(大湾区)


           3.1.1 香港律所设立办事处与非合伙联营的主要困难


               2003 年 11 月,司法部出台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

           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管理办法》,2012 年进行了最新修改,至今已实施超过 10 年。管理办法中规定,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不得采取合伙型联营和法人型联营。因此,实践中内地

           和香港律所的合作主要是非合伙型联营,其涉及到许多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诸如配套设施不足、合伙联
           营准入条件、业务受理范围、律所服务收费、责任分担及监管等。



           (a)规章制度限制以及配套设施不足,阻碍非合伙联营发展


               关于准入条件方面,对执业律师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一般认为非合伙联营律所合伙人或者负责人
           必须是律所的执业律师,对内地执业律师的认定相对比较简单,而且易于操作。但对在港澳地区执业律

           师的认定,需要结合香港标准认定。


           (b)律师利益冲突处理不同


               律师同时为香港和内地的客户提供服务的行为可能导致潜在的客户利益冲突。香港律师会和香港大

           律师公会发布了相关的道德规范和指南,要求律师在处理客户利益冲突时保持高度的职业操守,而内地










           44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
                律师职业试点办法的通知》,2020 年 10 月 22 日,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10/22/content_55533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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