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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执业者在粤港澳大湾区首阶段发展现况调研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也有相应规定,因此需要谨慎处理,确保在符合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前提下,
平衡不同客户的利益。
(c)业务受理范围和处理标准不同
调研资料显示内地企业认为香港律所在处理具体业务时存在行业标准不同的问题。具体来说,在知
识产权和客户数据安全方面,要确保法律服务的机密性和安全性,然而两地对此保护的严格程度不一,
容易造成业务纠纷。例如,与香港相比,内地的数据跨境监管更严、更紧,《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
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中都有对数据 / 信息跨境的要求,不仅涉及个人利益,还关乎国家安全和数字主权,
以及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因此内地的数据跨境需要满足单独同意、数据安全审批、专业机构的保护认证
等一系列要求。而香港的数据跨境并没有此类限制,且在豁免方面的规定相较内地更加细化。因此,内
地数据跨境限制一定程度上导致香港的司法程序或证监会调查程序受阻。
(d)非合伙联营双方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
目前对非合伙联营组织的责任规定,主要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
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非合伙联营所及其派驻律师因执业
违法或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双方应当依照联营协议,由过错方独自承担或者双方分担赔偿责任。
3.1.2 经营方式差异带来的合作困境
香港和内地法律执业者的经营方式可能存在一些不同,这些差异主要受到两地法律体系、市场环境
和法规的影响。香港的律所通常以合伙制度(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为主,也有一些采用独资经营
的形式。而内地的律所在组织形式上可能更为多样,包括合伙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等。
其中一项建议是,两地可以参考国际跨地区律所合作经验,探索建立新的合作营运模式。采用律所
公司化,打破律所传统的治理结构和经营模式,以协助律所应对急速的法律市场变化,及达致可持续健
康发展。例如,2007 年,澳大利亚的 Slater & Gordon 律所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2013 年 Shine 律
所在澳大利亚上市,2015 年 Gateley Plc. 律所在英国上市等。
目前,《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
营的试行办法》于 2014 年开始生效,2019 年进一步修订。文件中规定内地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律师事务
所可以合作开设合伙联营,形式采用特殊普通合伙,这一规定丰富了两地的合作方式。但是,对于律所
公司化仍需要修改法律,加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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