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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香港法律执业者在大湾区的发展现状和合作基础
关于开展内地业务的方式,过半数(64.2%)的人是向内地律所推荐业务的方式,其余大多数是在
内地设立代表处(45.3%)或者与内地律所联营(37.7%),少数(20.2%)会派出本所的律师以大湾区律
师的身份在内地律所执业。
关 于 开 展 内 地 业 务 的 方 式
关于开展内地业务的方式
会派出本所的律师在内地律所执业 20.2%
与内地律所联营 37.7%
在内地设立代表处 45.3%
向内地律所推荐业务 64.2%
0% 10% 20% 30% 40% 50% 60% 70%
(b) 香港律所在粤港澳大湾区设立办事处与内地律所联营的困难
有 39.6% 的香港律师对内地法律业务的运作缺乏了解。35.9% 的香港律师认为设立办事处与内地律
所联营意义不大,通过其他合作方式可以达到同样效果。部分(33.9%)认为是律所规模太小没有设立
的可能性,还有一些认为(30.2%)在粤港澳大湾区开设办事处或者联营的运营成本过高。24.5% 的香港
律师提到,考取大湾区资格的香港律师需要注销代表处的执业证或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港澳律师工作
证,故不愿设立办事处与内地律所联营,还有些律师(26.4%)认为内地的法律服务业开放程度不足。
对于合伙联营各方出资额不得少于 500 万元的规定,52.8% 的人认为规定合理,43.4% 的人认为规定
过高。关于“不得受理、承办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刑事诉讼法律事务”的看法,79.3% 的香港律师认为合理,
18.9% 人为规定过窄,并建议考虑逐步放宽至内地其他城市,以协助其他城市涉外法律业务发展。
(c) 关于大湾区法律执业资格考试的认识
就大湾区法律执业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大部分人认为规定合理(83.1%);少数人(13.2%)认为过严,
理由是正式执业后的年限要求过高,建议降低年限要求以便初级律师在大湾区执业;一人认为过宽,理
由是门槛过低,形成供过于求,恶性竞争,不利于可持续发展。
就大湾区律师考试的考核方式,若将其设置为类似内地的司法考试,即卷一考客观题,卷二主观题,
则有 62.3% 认为难度合理,建议命题根据考生的需要提供英文版本。但有 30.2% 的香港律师认为难度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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