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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执业者在粤港澳大湾区首阶段发展现况调研报告



           发展的领域,不仅仅涉及到传统的金融服务和 IT 技术的结合,还包括了区块链、人工智慧、大数据等新
           兴技术的应用,这些技术的应用给金融行业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也对法律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

           艺术品市场的全球化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艺术品的交易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复杂,包括版权、所

           有权、鉴定、进出口等一系列问题,律师在此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直接关系到艺术品买卖的安
           全性和效率。航运法律作为一个传统而重要的领域,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和国际海运的增长,需求也在
           持续增加。为大湾区律师提供这些针对性的新型法律服务培训,不仅可以提升他们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

           准,更能促进两地法律服务行业的整体发展和国际竞争力。这将有助于构建一个更加开放、专业和高效

           的法律服务市场,从而为大湾区乃至全球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5.2.5 创设新合作运营模式


               受访的香港执业律师在被问及与内地律所联营的主要困难时,律师们所关注的障碍一方面是综合考

           虑了两地的市场环境之后的迟疑,例如,自己律所规模太小(33.9%),对内地法律专业的运作缺乏了
           解(39.7%),设立办事处或联营意义不大,通过其他合作亦可以达到同样的效果(35.9%)。但也有一

           部分困难的是目前的联营政策所带来的限制,包括开设办事处或联营的运营成本过高(30.2%),内地
           的法律服务业开放程度不足(26.4%),无法平衡两地执业(现时考获大湾区资格的香港律师需要登出

           代表处执业证或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港澳律师工作证,辞任代表处或联营所,并加入内地律所)(24.5%),
           设立门槛过高(18.9%)等。

               针对这一现象,有关部门也可以修改规则,适当放松管制。目前港澳律所与内地合作联营的基本依
           据依然是 2019 年修改的《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

           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申请联营的香港与内地律
           所的规模、成立年限、成立时的出资、成立之后的规模、办公地点、以及业务范围等都有规定。《办法》

           在 2018 年出台之后只在 2019 年修改过一次,虽然适当放宽了联营门槛但是依然有诸多限制。目前试点
           已经五年有余,可以考虑根据试点结果进一步降低门槛,适当拓宽业务范围,探索更灵活多变的合作运

           营模式,以便应对市场的急剧变化,避免行业萎缩。专业责任保险亦应作出相应调整,以配合新的营运
           模式。目前,《办法》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

           执业管理试行办法》都在征求意见。《办法》对于申请联营的条件、出资额的要求、受理业务范围等方
           面没有重大改动,香港法律执业者可以提出反馈意见,例如是对现行规定的建议、修改或澄清,或者是

           就改动对法律执业者及其客户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疑虑或建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法律执业者和
           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管理试行办法》2023 年的征求意见稿中将律师的执业经历由

           五年缩短为三年,扩大了可在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律师的范围,增加了第 23 条“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可
           以办理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

           法律事务。”针对这些修订,香港法律执业者也可以在广东省司法厅的网站上积极参与讨论,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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