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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执业者在粤港澳大湾区首阶段发展现况调研报告
附录:受访者访谈意见
1. 对于大湾区法律融合,未来在哪些方面希望进一步推进与内地法律事务的合作?
实施难点是?关切点是?
大湾区法律融合可以从多个方面推进,如制度融合、法规衔接、两地律师的合作、监管机构间融合等。
在制度融合方面,目前两地的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以司法诉讼制度差异为例,此种差异可以从司法
互助问题上得以窥探。自 1997 年香港回归祖国以来,香港与内地在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等
问题上一直不断地探索,但直至近期香港特区政府表示《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将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实施。目前合作共融已日渐成为两地司法制度的发展趋势,但内地与香港在司法诉讼
制度上仍然存在较大的差异,两地的司法机关需要对制度差异这一问题上进行梳理,成立相对应的机制
以克服差异带来的问题。
目前针对此类诉讼制度差异的问题解决方案已经逐渐提上日程。如香港律政司已经就文书送达问题
与最高人民法院有所交谈。在推动诉讼制度差异解决问题上,需要香港律师会与香港大律师公会的参与。
在规则衔接方面,由于两地的制度的差异较大,欲要达到完全的法律融合的程度仍然需要较长的时
间。两地的司法机构与行业协会需要明确两地之间法律规定的差异,实现互相交流、互相学习、互相借鉴。
如在案件利润分成方面,内地律师之间分成利润较为普遍,而香港不存在类似做法。又如在律师事务所
相关业务会计处理方面,内地的会计准则较为宽松而香港的会计准则较为严谨。两地之间的律师协会可
以相互交流,寻求可以衔接的方法,这样有便于后续的进一步融合。
在两地律师合作方面,大湾区律师是实现法律融合的起点。在过去,多是内地律师对香港法律市场
更感兴趣、了解更充分,而香港律师对内地法律市场了解不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有助于香港律师加
强对内地法律市场的了解,有助于促进法律融合。
但律师业务呈现市场驱动性的特点,目前大湾区律师所能发挥的作用较为局限,在提供法律服务的
效果与收益方面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且采取通过大湾区执业考试后到大湾区进行执业的形式并未体现
出较过往个案协作或转介业务更有利于法律业务开展的效果。进一步推进两地律师合作可以从以下两方
面考虑:一是降低大湾区律师执业的门槛。当前香港律师欲到大湾区执业的要求仍然过高,不利于提升
香港律师到大湾区执业的主动性。二是拓展内地客户群。当前大湾区律师在内地开展法律业务的方式主
要是挂靠在内地的律所,但这对于其拓展业务而言作用仍然有限。应当允许香港律师在符合法律法规的
前提下在大湾区成立百分百全资拥有的律所,允许香港律所聘请内地律师,以香港律所的声誉吸引更多
内地的客户,扩大香港律所的影响力。除此之外,还应当支援大律师事务所的融合。以上才能更好地促
使香港律师融入大湾区,实现两地法律事务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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