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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受访者访谈意见
2. 有什么政策或措施以协助香港律所改善在法律科技方面的配套,系统使用及维
护,以配合大湾区法律融合?
香港律所提升其科技运用能力需要考虑以下三个因素:(1)市场需求;(2)政策引导与支持;(3)
律师自身意愿。其中,政策引导与支持是最有助于提升律所科技水准的因素。
政府应当提供相应的资源或政策以支持提升香港律所的科技水准,而且应当要采取由上而下的方式
进行推动。当前内地法院电子化较为发达,这促使内地律所提升了法律科技的应用水准。但当前香港法
庭的电子化水准较为落后,推进电子化的过程较为缓慢。只有法庭的电子化水准提升了,香港律所的科
技应用水准才能得以提升。而且此种电子化的推进需要采取由上而下的方式。基于香港司法制度具有对
抗性的特点,原被告双方从诉讼策略出发,难以就是否采取电子方式处理程序这一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因此需要采取由上而下、较为强制的措施以进一步推进法律事务电子化的普及。
3. 香港大部份律所都是中小型规模的,有什么措施或政策推进这类型律所与内地
律所合作?
在香港的法律市场中,香港大部分律所呈现稳健性、而非冒险性的特点,在没有资源的情况下不会
开拓相关的业务。香港中小型规模律所主要的业务范围是香港本地,且香港中小型规模的律所具备自由、
灵活的优点,内地市场对香港中小型律所的吸引力较低。
加强香港中小型规模律所与内地律所合作,需要从扩大此类香港律所的规模考虑。只有具备足够的
规模,才会有开发内地市场、拓展内地业务的需要与意愿。当前香港的法律法规在律所的合并、扩大问
题上较为保守,存在一定的限制。如在律师行名称问题上,根据《香港执业规则》,香港律师行名称须
纯粹由该律师行的一名或对于一名主管的律师的姓名所组成,而这不利于律所实现较大规模的合并。再
如在责任承担问题上,律师提供服务承担的无限责任从而引发律所合并之后责任应当如何承担的担忧等。
只有克服以上阻碍香港律所合并、扩大的障碍之后,香港律所才能进一步扩大其规模,才能进一步拓展
内地业务,加强与内地律所合作。
4. 请问对促进香港法律执业者在大湾区的发展有何补充意见?
政府应当更积极地发挥其主导作用,为促进香港法律执业者在大湾区发展提供更多资源或政策支持。
内地的法律市场中政府主导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但香港的法律市场是自由市场,香港政府在法律市场中
的角色较为消极被动,应当更加重视香港政府在其中的主导作用,香港律师会与香港大律师公会也需要
发挥相关的引导作用。
香港政府需要发挥其能动性与主动性,制定相应的政策,集中资源以寻找有意愿、有能力的律所开
拓前沿的业务,并为其提供足够的资源支援,实现由一部分律所带动其他律所发展的目标。同时香港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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