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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香港法律执业者在大湾区的发展前景与策略分析
平台,通过网站、社交媒体等管道发布香港律所的业务资讯、成功案例、专业团队介绍等内容。这有助
于内地律师更方便地获取相关资讯,解决资讯不对称的问题。
5.2.4 利用大湾区现有法律服务业合作政策积极推进合作
从对法院、仲裁机构等机构的访谈来看,虽然根据现行的《人民陪审员法》,律师暂时无法在内地
担任人民陪审员,但大多数相关从业者都认为可以增加香港律师或大湾区律师作为人民陪审员、仲裁员
等参与进内地的诉讼和仲裁程序中。受访者认为,“许多港澳企业和自然人与内地往来密切,商业合作
频繁,增加香港律师 / 大湾区律师作为人民陪审员、仲裁员是更好保障人民权益的措施;更多香港律师 /
大湾区律师参与到内地的诉讼和仲裁程序中也有利于香港律师 / 大湾区律师真切理解、熟悉内地诉讼和
仲裁程序。”同时,也有受访者指出可以增加香港律师或大湾区律师作为特邀调解员和法律查明专家。
即使律师事务所因风险与成本合并的考虑而犹豫是否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设立代表处或合伙联营,香
港法律执业者也可以通过主动参与以上活动增进对内地相关司法制度、法律文化和业务情况的了解。
当前大湾区法律合作的相关政策主要包括,国务院发布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全面
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前海方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横
琴方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以及广东省司法厅发布的《关
于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出
台的《关于支持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高端法律服务业集聚的实施办法(试行)等》。从调研结果上来看,
香港法律执业者整体上认为相关规定是比较合理的,但是在一些问题上的意见也出现了分歧。超半数接
受调研的香港法律执业者认为有关合伙联营的出资额和出资比例是合理的,但也有近 43.4% 的受访者认
为出资额与出资比例规定过高,这就可能导致一些规模有限的律所难以以合伙联营的方式在大湾区内地
开展业务。绝大多数受访者认为不能承办刑事诉讼法律事务、联营律所聘用律师的条件、大湾区律师执
业考试的报考条件、考试难度等相关规定是合理的,但也有 18.9% 的受访者认为,只能在内地九市办理
民商事案件,不能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这一业务范围的规定过窄。
对出资额和出资比例的限制以及率先从民商事案件放开试点可能是出于维护市场秩序、循序渐进开
放等公共政策方面的考虑。目前来说,香港法律执业者可以先利用现有政策开拓内地市场,在大湾区建
立良好的社会关系网络。如果相关的试点结果出现了积极反响,可能会对之后进一步放松限制有推动作
用。另一方面,香港法律执业者也可以定期关注和深入了解大湾区相关政策的更新和变化,这有助于香
港法律执业者及时调整业务战略,以适应内地法律环境。当相关政策出台或修改时,香港法律执业者可
以积极参与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表达他们的看法和建议。这是一种有效的参与方式,可以说明塑造未
来的政策方向,以更好地满足执业者的需求。
除此之外,还可以考虑为大湾区律师提供针对性的新型法律服务培训,尤其是在金融科技、知识产
权(包括艺术品买卖)以及航运法律等方面。这些都是高度专业化的领域,例如金融科技作为一个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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