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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湾区的法律服务需求



           关系。双方在此过程中增进了解、互相学习。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合作的灵活性有利于内地律所和香港
           法律执业者在个案中能够寻找到更加合适的合作伙伴,同时也可以接触到两地更多的法律资源。

               另外,有 24% 的内地律所通过联营的方式与香港法律执业者合作。而有 45.3% 的香港律所在内地设
                                                                 49
           立了代表处,有 37.7% 的香港律所与内地律所建立联营。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双方熟悉各自的工作习惯,
           更加容易沟通和协助,也更有利于后续长期、深入的交流与合作。



                                                与
                                                                       的
                                                   香
                                             所
                                                                            作
                                                                         合
                                                           律
                                                                 业
                                                              执
                                                     港
                                                        法
                                                                    者
                                    内
                                       地
                                                                                  式
                                    内地律所与香港法律执业者的合作模式
                                                                               模
                                          律
                                               其他
                                               4%
                                    信息共享
                                      16%
                                                                                 个案协作
                                     联营                                            56%
                                     24%
                                               个案协作     联营     信息共享      其他


                                                                         作
                                                                               式
                                                                            模
                                                                    的
                                                                 所
                                                                      合
                                                律
                                                  所
                                             港
                                          香
                                                     与
                                                           地
                                                              律
                                          香港律所与内地律所的合作模式
                                                        内
                                          向内地律所转介业务                                                    64.2%
                                            在内地设立代表处                                       45.3%
                                              与内地律所联营                                 37.7%


                 派出本所的律所以大湾区律师的身份在内地律所执业                                         30.2%



                                                       其他         7.6%








               49 問卷中該題为多選題,香港律所與內地律所合作方式多樣,故統計結果相加大于百分之百。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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