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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执业者在粤港澳大湾区首阶段发展现况调研报告
(b)内地律所与香港法律执业者之间的接触方式以直接业务往来为主
自 1992 年内地法律服务行业正式对外开放以来,两地律所之间的交流开始紧密。根据调研结果,
在内地律所与香港法律执业者的接触方式中,开门见山的业务往来占比 88.9%,互动活动与私交分别占
48
比 74.1% 和 51.8%。
内地律所拥有本土优势,尤其具有承担法律风险的资格与能力。而香港法律执业者在资源与服务上
以及处理涉外事务上具有相当优势,优势互补的需求促成了两地业务上的来往。
除此之外,凭藉大湾区优越的地理位置,大湾区律所取得了与香港执业者更多私交与互动机会。两
地律师通过律师协会、商会等组织举办的活动,增进对彼此了解。另外,越来越多的香港律师事务所通
过与内地律所联营或在内地设立代办处等的方式,为两地律师的合作与交流提供了平台。
地
律
内地律所与香港法律执业者的接触方式
内
法
所
与
港
香
的
者
接
方
触
律
式
业
执
私交 51.8%
互动活动 74.1%
直奔主题的业务往来 88.9%
(c)内地律所与香港法律执业者的合作模式主要通过临时或固定的合作伙伴来完
成
调查资料显示,在与香港法律执业者合作的 25 间内地律所中,56% 的内地律所选择通过个案协作
的方式与香港法律执业者合作。同样的,有 64.2% 的香港法律执业者选择通过向内地律所转介业务的方
式来开展内地业务。这说明内地律所与香港法律执业者均更倾向于在个案中通过处理案件建立临时伙伴
48 问卷中该题为多选题,内地律所与香港法律执业者的接触方式多样,故统计结果相加大于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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