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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執業者在粵港澳大灣區首階段發展現況調研報告
附錄:受訪者訪談意見
1. 對於大灣區法律融合,未來在哪些方面希望進一步推進與內地法律事務的合作?
實施難點是?關切點是?
大灣區法律融合可以從多個方面推進,如制度融合、法規銜接、兩地律師的合作、監管機構間融合等。
在制度融合方面,目前兩地的制度存在較大差異。以司法訴訟制度差異為例,此種差異可以從司法
互助問題上得以窺探。自 1997 年香港回歸祖國以來,香港與內地在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等
問題上一直不斷地探索,但直至近期香港特區政府表示《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將於
2024 年 1 月 29 日實施。目前合作共融已日漸成為兩地司法制度的發展趨勢,但內地與香港在司法訴訟
制度上仍然存在較大的差異,兩地的司法機關需要對制度差異這一問題上進行梳理,成立相對應的機制
以克服差異帶來的問題。
目前針對此類訴訟制度差異的問題解決方案已經逐漸提上日程。如香港律政司已經就文書送達問題
與最高人民法院有所交談。在推動訴訟制度差異解決問題上,需要香港律師會與香港大律師公會的參與。
在規則銜接方面,由於兩地的制度的差異較大,欲要達到完全的法律融合的程度仍然需要較長的時
間。兩地的司法機構與行業協會需要明確兩地之間法律規定的差異,實現互相交流、互相學習、互相借鑒。
如在案件利潤分成方面,內地律師之間分成利潤較為普遍,而香港不存在類似做法。又如在律師事務所
相關業務會計處理方面,內地的會計準則較為寬鬆而香港的會計準則較為嚴謹。兩地之間的律師協會可
以相互交流,尋求可以銜接的方法,這樣有便於後續的進一步融合。
在兩地律師合作方面,大灣區律師是實現法律融合的起點。在過去,多是內地律師對香港法律市場
更感興趣、了解更充分,而香港律師對內地法律市場了解不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有助於香港律師加
強對內地法律市場的了解,有助於促進法律融合。
但律師業務呈現市場驅動性的特點,目前大灣區律師所能發揮的作用較為局限,在提供法律服務的
效果與收益方面並未達到預期的效果,且採取通過大灣區執業考試後到大灣區進行執業的形式並未體現
出較過往個案協作或轉介業務更有利於法律業務開展的效果。進一步推進兩地律師合作可以從以下兩方
面考慮:一是降低大灣區律師執業的門檻。當前香港律師欲到大灣區執業的要求仍然過高,不利於提升
香港律師到大灣區執業的主動性。二是拓展內地客戶群。當前大灣區律師在內地開展法律業務的方式主
要是掛靠在內地的律所,但這對於其拓展業務而言作用仍然有限。應當允許香港律師在符合法律法規的
前提下在大灣區成立百分百全資擁有的律所,允許香港律所聘請內地律師,以香港律所的聲譽吸引更多
內地的客戶,擴大香港律所的影響力。除此之外,還應當支援大律師事務所的融合。以上才能更好地促
使香港律師融入大灣區,實現兩地法律事務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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