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弥偿计划(「弥偿计划」)自1989年成立以来,便根据《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的附属法例《律师(专业弥偿)规则》(第159M章)(「《规则》」)所载条款,为所有香港律师行提供强制性的专业弥偿保障。弥偿计划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需要寻求法律意见、协助或代表的公众人士。 

根据《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第7(d)条,任何人不得以律师资格行事,除非他正遵从香港律师会理事会所订立并对他适用的弥偿规则,或获豁免,无须遵从该等规则。 

《规则》第6(1)条规定:每名在香港从事执业业务的律师,或被人向公众显示为在香港从事执业业务的律师,均须具备与维持弥偿。 

《规则》载明的内容主要包括:弥偿条款与条件、报告要求、专业弥偿计划供款及免赔额的计算方式,以及免除事项。 

注:下文中斜体标示的术语均按照《规则》第2条定义,完整释义请参阅《规则》原文。 

 

弥偿限额 

对于任何于2019年10月1日或之后首次通报并首次向获弥偿保障者提出的申索,每宗申索的弥偿限额为港币$20,000,000,此限额包含了免赔额及讼费。

 

谁可提出申索? 

只有获弥偿保障者可以提出申索。 

获弥偿保障者包括律师行或任何受雇于或从事执业业务相关人士,执业业务指执业为律师的业务。 

 

保障范围 

弥偿计划为获弥偿保障者因与执业业务有关所招致的任何种类的民事责任而引起的损失。 

 

免除条款(即不保事项) 

除其他免除条款外,弥偿计划不保障由律师行主管的不诚实或欺诈行为,或其雇员之不诚实或欺诈行为而引起的申索——除非获弥偿保障者能够证明或能显示其雇员之行为并非由律师行主管在处理或管理执业业务时罔顾后果、不诚实或欺诈而发生;亦不保障完全在香港境外进行的执业业务所产生的任何责任。   

免除事项请参阅《规则》附表三(《免除及条件》)。 

 

外地律师行

受雇于香港律师行的注册外地律师亦受弥偿计划的保障,但弥偿计划只保障香港律师行,不保障外地律师行。 

根据《外地律师注册规则》(第159S章)第6(1)条规定:作为外地律师的注册证书须受条件限制,即随时须存在着一份保险单,而根据该保险单,该外地律师有权就他以外地律师身分行事或执业时所提供的服务获得弥偿,弥偿的方式及程度须类似弥偿计划向律师所提供的弥偿。外地律师行须从公开市场获取相当于专业弥偿计划的弥偿的专业责任保险,并将保单提交律师会注册组审批。 

 

更多有关弥偿计划的信息,请浏览弥偿计划的网站(需要登录律师会网站的会员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