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7

 

「臨時」買賣合約可訂悔約條款

蘇文慧律師

 

讀者王小姐來信,談及與當中港司機的丈夫結婚3年,育有1個兒子,兩人感情冷淡,已分居一年零九個月,對方一年前已破產,沒給家用,現更行蹤不明。王小姐己出外工作,獨力撫養兒子,最近並結識新男朋友,她想了解能否離婚,並爭取贍養費及兒子的撫養權。

 

倘婚姻破裂至無可挽救的程度,夫妻任何一方可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人必須在離婚呈請書中列出五項事實的其中一項,說明婚姻破裂的原因﹕1. 答辯人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答辯人共同生活;2. 因答辯人的行為而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與其共同生活;3. 分居1年,答辯人同意離婚;4. 分居2年,無需答辯人同意;5. 遺棄配偶,不知去向達一年以上。

 

列舉分居二年證明

 

據此,王小姐3個月後可列舉雙方分居2年作事實,單方面向法庭申請離婚。

 

就財產分配及贍養費事宜,法庭一般會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所列出的因素,包括雙方於現在或未來的謀生能力、財產、對家庭福利作出的貢獻、年齡及婚姻年期、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等作判決。由於王小姐提供的財產資料有限,未能在此詳細分析

 

至於兒童的管養權、照顧、控制和探視權,法院須以兒童的福利為首要考慮事項,包括兒童的現況、年齡及意願、父或母對子女的養育能力及照顧計劃等。由於王小姐已獨力撫養兒子及一同生活,相信她的勝算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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