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7

 

追查業權15

彭韻僖律師

 

問:讀者何先生來信,查詢為何在樓宇買賣中,律師要花很多時間審閱契約查證物業的業權,因為普通人都可以在土地註冊處查冊,知道誰是業主,律師的做法是否多此一舉呢?

 

答:何先生說對了部份情況,查冊可知道業主的姓名,但要在樓宇買賣中查證賣方的業權,則比何先生所提及的更複雜。

 

首先,根據《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買方有權要求賣方出示由簽署買賣合約的日期前計起的15年內與該物業業權有關的交易文件如地契、轉讓契、按揭等文件。買方律師必須審閱物業的有關契據文件,以核實物業業權是否妥善。倘若業權有問題,物業交易或不能進行。

 

現時,大部份採用普通法的國家趨向以業權註冊制度取代契約註冊制度。在業權註冊制度下,無須再用過往的文件證明業權。每次物業交易時,土地註冊處便確定物業的新擁有權。註冊本身已能把業權轉給新擁有人,業權註冊記錄亦清楚述明誰是擁有人。

 

香港已於九十年代開始研究業權註冊制度,並於2004年訂立《土地業權條例》,發展局現正就條例的修訂徵詢公眾人士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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