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7

 

支票等同現金

陳志輝律師

 

最近收到一名讀者張小姐的來信,她向李先生訂購一批貨物,唯她覺得貨不對辦感到被騙,於是馬上通知銀行暫停該付款支票的「過數」。李先生接獲銀行「彈票」的通知後非常不滿,李先生立即就該張「不能兌現的支票」 向張小姐展開法律訴訟。張小姐想知道這場官司的勝算機會如何。

 

在法律上,支票屬於「匯票」的一種,根據香港法例「匯票條例」(19) 27 (2) 凡持有人在任何時間為任何匯票付出價值,則對承兌人以及所有在該時間之前已成為該匯票一方的人來說,該持有人須當作是已付價值的持有人;(3)凡任何匯票的持有人由於合約規定或法律上的含意而對該匯票享有留置權,則在該人享有留置權的款額的範圍內,該人須被當作是已付價值的持有人。”

 

匯票在法律上的地位本身就等同現金,屬於有值代價;而就上述有值代價而言,第27 (1) 條指出 : 匯票的有值代價可由以下組成;(a) 足以支持簡單合約的代價;(b) 先前的債項或法律責任 … 由此可見,任何匯票的簽發即推定有值代價的存在;若張小姐想「挑戰」支票本身的有效性,她必須證明支票完全欠缺有值代價。

 

根據過往的情况,若李先生 (或其律師代表) 採用簡易程序 (Order 14),只要李先生能證明張小姐「沒有合理的希望可以獲得勝訴」,法官一般會判李先生獲得勝訴。市民於簽發支票時必須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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