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7

 

「臨時」買賣合約可訂悔約條款

 

有讀者問若與地產代理經紀簽訂了一份臨時買賣合約,並支付了一萬元訂金,反悔後能否以雙倍訂金取消臨時買賣合約。

 

根據法例買家簽訂了買賣合約後便有責任完成成交物業程序,否則他便要承擔賠償樓宇買賣差價的風險。讀者的情況中提到所簽的是一個「臨時」買賣合約,這份合約是否屬「臨時」其實並不重要,因為只要是合約便具有法律效用,因此合約內容才是重點。

 

如果合約列明他們之間的樓宇買賣並沒有悔約條款,即是簽訂合約後任何一方都不能悔約,否則便要作出賠償。即使讀者以賠償雙倍訂金來解決,但在香港法例中並沒有這項條例,而若在合約上也沒有這項條款的話,除非業主同意,否則是不能以雙倍訂金取消臨時買賣合約。

 

因此,買家在簽臨時買賣合約時,如果不能肯定自己最後會否購買該物業,應考慮在該合約上加上悔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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