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7

醫療失誤擧證困難

麥漢明律師

香港律師會社區關係委員會

 

有讀者詢問有關醫生疏忽如最近有公立醫院為初生嬰兒注射過量的嗎啡,病人家屬是否一定可以追究醫療疏忽的法律賠償責任。

 

在英國曾經有一真實的案例:有一名病人患上腦膜炎,需要注射抗生素盤尼西林 (Penicillin),但卻被疏忽地注射了超出正確30倍的份量,那病人後來雙耳聾了,擬控訴有關醫院醫療疏忽。問題是那病人耳聾是否由這疏忽所導致呢?專家的意見是腦膜炎可引致耳聾,但注射過量的盤尼西林卻不會引致耳聾,於是這疏忽訴訟便敗訴了。

 

法律上,原告在醫療疏忽訴訟中要證明某疏忽造成某損害,才可以進行索償。要確定這損害是否該疏忽引致,最常使用的是普通法中的「要不是因為」的測試 (But-for Test):意思是要問「要不是因為」A這個疏忽,就不會有B這個損失。如果答案是確定的,就可以有法律上的因由去進行索償,如果答案是不確定或否定的話,就沒有可訴訟的因由,不能索償。

 

這「要不是因為」的測試,就是要確立疏忽和損害的因果關係,另外還要證明有至少超過百份之五十的機會該損害是由那疏忽造成的,這樣訴訟才能成功。舉另一宗案件作為例子,醫生疏忽地延誤了為一個跌斷腳的病人照X光,因此延誤了對其骨折的治療,但其後專家的意見卻指出就算他能及時治理其骨折,他也有百份之七十五的機會有骨骼壞死,結果因不能證明有至少超過百份之五十的機會該損害是由那疏忽造成,所以敗訴。由此可見原告病人對醫療疏忽案件舉證的困難,醫學有其不能確定之處,法律上也有其未完善的地方,法庭是否在個別案件中酌情處理,或嚴格遵行上述舉證的要求,很難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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