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7
遺囑捐贈予慈善團體
彭韻僖執業律師
近日收到陳先生的來信,說他的母親於生前立下一份遺囑,她在遺囑裏註明一幢屬於她名下的香港物業捐贈予慈善團體甲,至於其他剩餘的財產則歸於她的兒子陳先生所擁有。當陳先生於香港遺產承辦處取得承辦紙後,並準備分配遺產時,他發覺慈善團體甲已經清盤。那麼,有關上述物業的饋贈會否因此而失效? 該物業是否「落入」剩餘財產的一部分,並歸陳先生所擁有?
要解答陳先生的疑問,我們必須以死者立遺囑時的意願為大前提,並從遺囑的文字當中理解,死者生前的意願大致可以歸納為以下兩個可能性:-
(i)該物業贈予慈善團體甲;或
(ii)該物業贈予慈善團體甲作慈善用途。
按照理解,假若陳先生的母親在遺囑內有明確的字眼,表明該物業贈予慈善團體甲「作慈善用途」,則符合上述可能性(ii)。根據這個假設,法庭一般會引用「相似的原則」(Cy-près Doctrine)去處理該物業,即頒佈命令,將該物業用作「其他慈善用途」,務求達到死者生前立下遺囑時的意願。惟若遺囑指明把該物業贈予慈善團體甲,卻沒有表明任何特定用途,則可能符合上述(i)。由於慈善團體甲已「不存在」,該物業的饋贈將會失效而「落入」剩餘財產的一部份,將歸於陳先生擁有。
法庭的最終判決都會以立遺囑者生前的意願作為大前提,並盡可能確保有關的饋贈不會因「受贈人的不確定性」(Uncertainty of Donee)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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