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7

解決管養權

須以子女利益為先

彭韻僖執業律師

 

最近收到讀者劉先生的來信,指他的太太有外遇,現正準備向太太提出離婚。雙方於八年的婚姻中育有兩名兒子,現年分別為七歲及五歲。劉先生想知道雙方離婚後,兩名兒子是否「各跟一方」? 而有關管養權及探視權方面應如何理解?

 

其實夫婦雙方之間發生問題時,往往承受最大壓力的都是小朋友,尤其是對他們的心智及情緒發展。假若夫婦雙方能夠和平地解決管養權的問題,並以子女的利益為大前提,就能夠避免不必要的爭議。要解決劉先生的疑問,我們要先了解何謂管養權及探視權。

 

父母應心平氣和商討

 

首先,父母雙方可就離婚後的子女安排,由簽署協議傳票(並經法院批註)來界定合理的探視權和管養權。假若雙方有爭議時,管養權會由法庭決定。

 

如任何一方獲法庭判有管養權,該小朋友將與父親或母親同住,而一切起居飲食將交由該方照顧。而未獲判有管養權的另一方,法官會判予探視權,亦可為探視子女的時間作出命令,令其可與小朋友培養感情和保持聯繫。

 

至於法官如何就兒童的管養權、照顧、控制和探視權作出判令,根據香港法例述明:「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福利為首要考慮事項。」而在2007年區域法院的一個案件中 (“F v L”),法官認為要考慮以下的要素:-

 

1) 社會福利署的推薦報告;2) 任何在婚姻當中影響兒童的不當行為;3) 兒童的現況;4) 任何其他推薦報告和/或專業人士的報告;5) 兒童的年齡以及他們的意願;6) 對子女的養育能力;7) 父母或兒童任何一方身體上/精神上的殘疾或疾病;8) 父母或兒童的性格和特性;9) 兄弟姊妹的整體性;及10) 兒童照顧計劃。

 

總而言之,要確保兒童能健康快樂地成長,先要維繫良好的親子關係和提供穩定和諧的環境。假若雙方感情出現問題並涉及子女時,希望雙方能夠平心氣和地商討,以子女的福利為大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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