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7

 

附屬卡消費額要設上限()

蔡小玲律師
Shirley CHUA, Solicitor, Hong Kong SAR

 

繼上期談及信用卡持有人,對其附屬卡持有人的簽賬所應負之法律責任,有讀者進一步查詢,如有未成年子女行使手上父母給于的附屬信用卡胡亂花費,作為主卡持有人是否有理據不負責那些債務?

 

信用卡持有人與本地發卡銀行之基本法律關係,主要源於合約。此合約基本列明主卡持有人所接受了之銀行信用卡及行使條款,例如信用額上限、過期還款利息息率、還款期長短、信用卡是否收取年費、其他行政費等,通常都根據上述條款執行。

 

未成年立約無束力

 

銀行在批出附屬卡前,普遍都會要求填妥附屬卡申請者個人資料及要其簽署附屬卡申請外,主卡持有人亦需一併加簽在內。

 

銀行要求主卡持有人加簽,正是要他們對發卡银行書面承諾,會為附屬卡持有者的所有簽賬負責還款,為保障發卡銀行之利益而設。

 

 

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如果主卡持有人同意銀行發出附屬卡,除非主卡持有人有證據清楚證明那些附屬卡簽賬不是附屬卡持有人所為,如簽賬是偽冒簽名、或有關信用卡已在簽賬前報失,否則主卡及附屬卡持有人均可被發卡銀行追討清還所有有關附屬卡之簽賬欠款及有關利息。

 

至於未成年的附屬卡持有者責任問題,主卡持有者可嘗試提出論據,說明附屬卡持有者行使信用卡購物可被视為與商户立約的一種方式。在現行香港合約法規條下,未滿十八歲的人仕所簽的合約,有可能因締約者未達合約法所要求的最低簽約法定年齡而被推翻,變成對未成年立約方沒有法律約束力,除非那合約是對其提供生活必需,例如住宿、醫療、教育、基本衣着等,即英文的’Contract of Necessities’

 

主卡持有人為避免不必要訴訟,應小心看清所有信用卡審批條款及行使條文,考慮家庭成員實質需要,(或為附屬卡預設恰當的簽賬限額),才好同意銀行發放附屬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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