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7

 

競爭法的公眾諮詢
歐陽文彬執業律師

 

今年五月,前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展馬時亨宣佈,政府就制定競爭法的建議作出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馬局長說:「競爭法{}會訂立清晰可執行的條文禁止反競爭行為,為企業提供更佳的營商環境,保障消費者權利{}令社會各界得益。」

 

筆者對這份諮詢文件作出以下見解:

 

(一) 諮詢文件第二十三項建議認為競爭法只適用於個人、公司或其他進行經濟活動的實體。雖然建議採用歐美式的競爭法,沒有提及政府半官方機構或外國組織會否包括在內。面對高油價受到國際油組織控制,大部份市民都希望政府可用競爭法令到油公司減價或增產,打擊油公司集體操控油價,究竟條例會否針對信託操控市場運作呢?

(二) 諮詢文件第二十四及二十五項建議,認為條例不應列明反競爭法的合約,只須列明競爭法所針對違法合約的宗旨。筆者認為這部份是可取的,因為不可能寫盡所有類型的合約在條例中可是,這做法會在立法後帶來一些不穩定。我們應該仿傚歐洲競爭法,不但寫明立法的宗旨,並列出某些不受爭議的例子。

(三) 諮詢文件第二十六項建議,認為條例應該集中針對橫向協議,縱向協議只在濫用強大市場力量的情況下處理。雖然歐美對縱向協議都已經放寬規範,可是在香港適用嗎?香港大部份都是入口貨,如果入口商集體操控批發價,而批發商亦受到入口商的協議規範,未必能向零售商減價供貨。這種縱向協議不受監管,市民或最終受害。

 

最後,筆者認為立法是需要的,如果香港仍然想成為世界上數一數二有競爭力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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