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7 9/6/2008

 

承接前幾星期我們討論有關清洗黑錢的罪行,相信各位都有留意到澳門前運輸公務司歐文龍被控貪污瀆職、受賄、洗黑錢濫用職權,財產來源不明等76項罪名被判入獄27年一案,而上星期澳門法院就其親屬和幾名商人涉及洗黑錢與行賄案件作出判決,其中歐文龍妻子陳明瑛更被判入獄23年,而另外3名商人除被判囚10年以上外,亦需面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賠償合共1億澳門元的巨額賠償,以彌補造成的損害。

 

這宗轟動一時的案件引起公衆對清洗黑錢罪行的關注,其實香港在1991年已加入國際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該組織負責制定國際標準及政策,以打擊清洗黑錢和恐怖分子融資活動。香港作為成員之一,有責任履行組織的建議,香港律師會亦為此作出配合,推出一項實務指示,當中強制要求律師必須進行客戶查證以核實身分。

 

律師在接受市民委託辦理任何事務前,會要求他們提供以下文件及資料:-

 

個別人士

n            身份證明文件如身份證、護照、旅遊證件

n            地址證明

n            職業證明

 

公司

n            具法律效力文件,如公司註冊證書或商業登記證

n            董事或委託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n            董事會決議案

n            實益擁有人或控制權結構

 

此外,律師有責任向客戶查詢清楚有關交易的性質、目的、資金來源等資料,所需資料視乎個別交易而定。如果是較複雜或金額不尋常的交易,或律師發現交易可疑,將可能向客戶索取進一步資料假如客戶未能提供所需資料,律師可能會停止為該客戶服務。

 

客戶提供的資料絕對保密,而律師亦會依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處理客戶資料。 律師只會在發現可疑交易時,才會按法律規定向執法機構舉報。希望市民能支持律師作好把關的工作,協助政府打擊清洗黑錢和恐怖分子融資活動。

 

 

香港律師會

打擊清洗黑錢推廣工作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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