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7

 

僱員作品的知識產權

陳元亨 執業律師

鄭君如 執業律師

 

最近收到一名友人陳先生有關知識產權的查詢。陳先生為一間軟件開發公司的一名電腦程式員在他即將離職轉投其他公司之際他想知道自己是否擁有他替公司編寫過各類電腦程式的版權?

 

版權(copyright)是知識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的一種是賦予原創作品擁有人的權利。版權可存在於如文學音樂藝術戲劇等等的作品內而電腦程式亦屬文學作品的一種。版權是一項自動被賦予的權利並不需要在香港註冊(跟其他知識產權如商標專利外觀設計等不同)而版權擁有人也可享受到法律的保障。在一般情況下作者在完成作品之後便擁有該作品的版權但值得注意的是僱員在職務上的創作卻是例外。

 

根據香港法例«版權條例»(528)中的第14條的規定﹐除非僱員與僱主之間的協議有任何相反的規定﹐否則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製作的作品﹐其版權則屬該僱員的僱主所擁有。至於僱員的作品是否在受期間製作則要視乎僱員職務的範疇、僱傭合約所定的條款僱員作品與僱員職務的關係等因素是一個事實性的判斷。此外如有關僱主利用該等作品或在其允許下由他人利用該等作品,而利用的方式在該等作品創作當時是該僱主及有關僱員均不能合理地預料的,則僱主須就該項利用支付一筆償金予該僱員,款額由該僱主及該僱員議定,如沒有協議則由版權審裁處裁定。

 

因此如果陳先生是在受工作期間替其軟件開發公司編寫電腦程式而並沒有與其軟件開發公司有相反規定的協議(如訂明陳先生為該軟件的版權擁有人)則其程式的版權屬該軟件開發公司所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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