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7

 

再談"洗黑錢"

 

承接上星期討論有關處理犯罪財產的罪行 (俗稱「洗黑錢」的罪行),本星期我們將繼續探討對於某些有較大機會接觸到犯罪財產的從業員,例如是滙款代理、貨幣兌換商、放債人、地產代理、會計師、律師等,在法律上有什麼責任。

 

根據香港法例《販毒 (追討得益)條例》(405) 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455) 25A (1) 條的規定,任何人 (不論是否上述行業的從業員) 知道懷疑其所接觸的任何財產屬於:- (i) 犯罪得益、(ii) 販毒得益、或 (iii) 恐怖分子的財產,均有強制性的法律責任向「聯合財富情報組」(Joint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 (“JFIU”) (www.jfiu.gov.hk) 舉報。若任何人知道懷疑任何財產屬於上述三項而不作出舉報,均屬於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HK$50,000.00及監禁3個月。如該人不作舉報卻依然繼續處理該財產,更可能觸犯洗黑錢的罪行。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上述兩條條例第25A(5) 條,如任何人知道懷疑有關JFIU的披露經已作出,而仍向其他人披露任何相當可能損害或會為跟進首述披露而進行的偵查事宜」(Tipping-off)即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HK$500,000.00及監禁3年。

 

最後,我們特別提醒有機會接觸到犯罪財產的朋友,應時刻提高警覺,並適時進行「客户查證」(Client due diligence)及備存交易記錄,如知道懷疑任何財產屬於犯罪得益,是有強制性的法律責任,主動向JFIU舉報。順帶一提,本港的銀行界、證券界及保險界已依據其行業本身的法定規管機構,採取有關防範清洗黑錢的指引,而香港律師會亦已推出一項「實務指示」,並於200871日全面實施,當中強制要求律師必需進行「客户查證」以核實其身份,由於篇幅所限,下星期再行探討。

 

彭韻僖律師 / 吳鎧楓見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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