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7

 

保險經紀身份及責任的問題

 

有讀者詢問有關保險經紀身份及責任的問題:事緣有一客户透過保險經紀向保險公司購買了一份火險,其後有關物業單位不幸遇上火警,該客户於是通知該保險經紀欲向保險公司根據保單索取賠償。 該保險經紀向客户拿取所需的資料後,一時疏忽沒有在指定的期限內通知保險公司辦理有關索償,最後保險公司以過期通知為理由拒絕該項索償申請。

 

根據保險公司條例 (41) 2條 釋義部份: 保險中介人(insurance intermediary) 指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保險代理人”(insurance agent) 指顯示自己是一名或多於一名保險人的代理人或分代理人而在香港或從香港就保險合約提供意見或安排該等合約的人;“保險經紀”(insurance broker) 指作為保單持有人或潛在的保單持有人的代理人,經營在香港或從香港洽談或安排保險合約的業務的人,或經營就有關保險的事宜提供意見的業務的人。簡單來說,保險代理人是保險公司的代表,而保險經紀則代表保單持有人或潛在的保單持有人(即客)

 

上述的索償個案,由於代表客户的保險經紀疏忽導致向保險公司的申索因過期被拒,客户可向該名保險經紀及其所屬的保險經紀公司的東主或合夥人循民事訴訟追究責任及損失。一般來說,保險經紀公司須向香港專業保險經紀協會 (Professional Insurance Brokers Association, 簡稱 “PIBA) 申請牌照及購買保險經紀專業彌償保險 (Professional Indemnity Policy for Authorized Insurance Brokers in Hong Kong),以賠償保險經紀的過失,讀者如有需要,可 PIBA查詢。

 

保險代理人 (insurance agent)是保險公司的代表,若是保險代理人有任何過失導致客損失,一般來說保險公司都會承擔責任。

 

最後,若客户繳付保費,最好的途徑是直接付款給有關的保險公司,切勿將現金給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及取回臨時收據 / 正式收據以兹證明。

 

 

麥漢明律師

香港律師會社區關係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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