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7

調職替身故同事有陰影

蔡小玲執業律事

 

有讀者來函,訴說他原本受聘負責會計部存貨買賣盤点入賬。上月他受僱公司的倉務部主任突因工意外身故。僱主臨時給他新工作安排,將他從中環會計部調派葵涌接替縣空之缺,工作除原有文職外要兼顧監督貨物搬運流程,但待遇則維持不變。每天除工作時間長,上下班更比調職前要更多時間舟車勞頓。前主任之工業意外亦對他構成心理陰影,令他壓力倍增,經常失眠。

 

他曾考慮不接受調職。但担心多年前入職時並沒有與僱主簽任何僱傭書面合約,從來一切工作安排都是僱主口頭指示。他想問身為本地私營公司僱員,在沒有與僱主簽書面僱傭合約的情況下,僱主對他可有甚麽法定責任?

 

補簽合約可避爭拗

 

簡單而言,目前本港對勞資雙方權益與義務之規管,主要是根據現有的僱傭條例(Employment Ordinance)、僱員保障條例 (Employees Compensation Ordinance) 及有關普通法常規與法庭已判決定案具法律約束力之相關案例來執行。在一般情況下,本地私人機構之勞資雙方在不觸犯及不違反任何上述條例與普通法之相關規管的大前提下,基本上除法例所指定之僱傭合約外 (例如聘用家庭外傭),市民大眾普遍可自行協商自由合理訂定本地僱傭合同內容。至於此等合約是否一定要經雙方書面簽署後方才有效, 此中亦除了部份指定僱傭合約外,並無特別硬性規定。

 

話雖如此,但最理想還是勞資雙方能簽暑用書面列明之口頭承諾,清楚彼此權責、員工受顧職責範圍、工作地点、性質、工時、工資及補薪計算方法與其他相關條件等,以盡量避免日後不必之爭拗。如在入職時沒有即時簽妥,亦可在入職後在雙方同意下補簽。

 

另一方面,儘管沒有書面合約,僱傭條例要求僱主最基本要為僱員 (1) 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及裝備﹔(2) 購買勞工保險﹔(3) 按時繳付應付的強積金供款﹔(4) 在糧期到期日七天內發放應支付之全數薪金; (5) 安排員工法定休假等。

 

此外,僱主亦不應擅自單方面無理更改與僱員雙方已訂好(無論是口頭或書面)的僱傭協議,否則僱員有權在法理上不接受及视此為僱主有意違約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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