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7

合約變更必須雙方同意

彭韻僖律師

 

最近接到讀者何小姐來信,指她的男朋友「阿強」,與生意上的伙伴張先生簽署了一份合同,雙方訂明阿強需向張先生付運三臺機器,總代價HK$100,000.00。合約訂明有關款項將於機器付運後,以支票形式全數付予何小姐,以作為何小姐的生日禮物。當機器付運予張先生後,何小姐並沒有收到該筆款項的支票,追問之下,原來阿強已經與張先生達成口頭協議,將款項直接付予阿強。何小姐雖然不是立約的任何一方,但她持有合約的副本,現她想知道可否根據合約的條文向張先生追討該筆款項?

 

非立約方無法律地位

要解決何小姐的疑問,必先了解兩個合約的基本原則 – 1) 合約的變更 及2) 合約參與的原則 (Doctrine of Privity of Contract)。基本上,合約的變更必須得到雙方同意,書面或口頭形式的協議皆可。而根據合約參與的原則,只有簽訂合約的其中一方,才可以依據合約條款,要求另一方執行箇中的權益與責任。由於何小姐並非立約的任何一方,所以何小姐並沒有法律地位 (Locus Standi) 要求張先生履行該合約的任何條款。

 

總括來說,在立約各方 (即阿強及張先生) 的全部同意下,合約的條款是可以作出修改。唯在現行的香港法律下,除非何小姐是簽訂合約的其中一方,否則,她是無法獲得任何的補償或濟助。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曾於2005年發表一份諮詢文件,建議香港跟隨英國、澳洲等普通法法制的國家,對上述「合約參與的原則」進行改革,使並非立約任何一方而根據合約獲得利益的第三者,有法律地位尋求法院協助,藉以要求立約者履行合約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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