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7

 

劇本版權誰屬

取決雙方協議

 

彭韻僖律師

 

讀者陸小姐為一劇團的營運總監。劇團於數年前曾支付數仟元予一名「自由人」編寫劇本,有關劇目經已上演,反應不俗。現時劇團正考慮將劇目再度公演,因該名「自由人」聲稱版權仍為其所有,所以陸小姐想知道有關劇本的版權是屬於劇團還是「自由人」另外,劇團將劇目再度公演前,是否需要支付有關劇本的版權費予該名「自由人」。

 

期限可延至死後50

版權可以存在於文學作品 (如書籍、電腦軟件)、音樂作品 (如創作樂曲)、戲劇作品 (如舞台劇)、藝術作品 (如繪畫、雕塑品)、聲音紀錄、影片、廣播以及表演者的演出等。版權的期限基本上延續至有關作者 / 創作人離逝後 50 年為止。而香港法例對於版權的規管,主要可見版權條例 (528) (“該法例”)   根據該法例第11條,一般而言,任何作品的作者,是該項作品版權的第一擁有人。

 

劇團付款予自由人撰寫劇本,屬於「委託作品」(Commissioned works),有關版權的擁有者是取決於作者 (自由人) 與委托人 (即劇團) 之間的協議。根據該法例第15條,一般而言,該劇本的版權是屬於該名自由人;除非劇團與該名自由人「就版權的享有權作出明確的規定」,則該劇本的版權會按相關協議的內容,屬於協議內訂明的版權持有人。

 

換言之,若劇團與該名自由人於當年經已訂立協議,並清楚訂明該劇本的版權是屬於劇團,劇團將有權將劇目再度公演而毋須向自由人支付任何版權費。否則,該劇本的版權將屬於該名自由人,劇團需與自由人商討重新公演時需要繳付之版權費或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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