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7

認識中國勞動合同法

刻不容緩

 

李若芙律師

 

上週五參加過由香港貿易發展局和中聯辦合作舉行的勞動合同法研討會,竟發現有幾百人出席。有客戶告知,遲了報名也被通知名額已滿。今年11日生效的勞動合同法被受空前廣大的關注。新法經歷四次草稿修正及公眾諮詢,已由原來頗傾重保護勞動者的方向轉變成比較平衡的現在版本。

 

據說有資方趕緊在新法實施前或炒掉工人、或關閉國內生產廠,以規避新法,但這些削足適履的消極方法當然不濟事。要積極認識實踐新法,必須掌握幾個主要重點,以免要向員工付上巨額賠償。

 

.              人事資源管理功夫不可少

 

新法要求資方建立完善勞動規章制度,即鼓勵定立內容公平明確的員工手冊。如涉及員工切身利益,都要與職工或其他代表大會協商確定。新法重申簽定勞動合同的強制規定,要求合同必須訂明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報酬、社會保險、支付工資方法或其主要負責人等等。建議僱主應分配人力專責處理這些工作。

 

.              爭取在員工上班前簽定合同

 

新法容許員工上班起一個月內簽定合同,延誤簽定合同可以對資方造成較大風險,如雙倍工資責任、逾一年簽定即被視為無限期合同,即使員工怠工或因任何原因不能勝任工作,資方也要作出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安排,直至培訓或調配後也未能解決,才可以十日通知或一個月工資解僱員工。越早簽定一份內容越詳細完備的合同對資方有百利無一害。試想某一員工上班後要求更改聘用條件,也可能影響其他同樣在職但也未簽定合同的員工。更可能是幾十或幾萬員工討價還價,爭取按時簽定合同實屬不必要的挑戰。

 

.              遵守經濟補償規定

 

除非是員工通知要解除合同、或試用期內解僱、或員工犯嚴重過錯、或限期合同終結時資方提出不差於原來合同條件續約而員工拒絕,資方都必須在限期合同到期終止或其他任何合同解除情況下,支付員工補償,按其工作年資「一年換一個月、不足半年換半個月」計算,以12年工作年資為上限。否則,可被處罰補償金的50%100%為賠償。

 

由於篇幅所限,只可提出以上幾個重要點。 另提供一個全中國適用的勞動保障部諮詢電話 12333,可供大家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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